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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单

一、政策要点

(一)贷款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金额:贷款额度原则为5万元(含)以下,对确有能力、有需求的可追加至10万元。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执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六)贴息方式:5万元(含)以下财政全额贴息,超出5万元部分财政不予贴息。

(七)风险补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本金和利息产生的不良贷款,由承贷银行和县财政按3:7比例分担;超出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的原则,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年龄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有一定市场前景的产业和项目。

(十)承贷银行: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十一)实施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贷款程序

(一)提出申请。有贷款需求的脱贫户和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向村风险控制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在村风险控制领导小组的帮助指导下填写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评级授信申请表。

(二)评级授信。各村成立由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村两委成员、党员、群众代表等组成的风险防控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会议,根据诚信度、家庭劳动力、家庭成员劳动技能、家庭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准确开展评级工作,根据信用评定得分多少,确定信用等级。评级坚持指标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示的原则,各项指标必须客观、真实、可信,评定结果在村内至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将评级授信申请表连同汇总表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审查通过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审核。乡村振兴局3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将评级授信申请表连同汇总表推送各承贷银行。承贷银行开展评级授信调查,确认评级结果和授信额度。评级授信结果一年内有效,但申请人家庭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除外。

(三)贷款发放。承贷银行要优化信贷审批环节和流程,坚持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借款人产业项目特色、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及时完成贷款发放,并定期将贷款发放情况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和县金融办、乡村振兴局,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承贷银行要向申请人作出书面通知。

(四)贷款贴息。按“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缴纳,承贷银行按季将符合贴息政策的贴息资料汇总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转入借款人“一卡通”账户。

(五)贷款回收。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共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60日前由县乡村振兴局将到期贷款信息推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乡镇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村两级提醒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30日前承贷银行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遵守合约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要整合基层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联系人力量,协助借款人制定还款计划,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

(六)展期和续贷。承贷银行要审慎办理展期或续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对确因非主观因素而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符合展期续贷条件的,可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一次,展期期限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不超过原贷款期限,1-3年期中期贷款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半,续贷和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已还清贷款且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