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县农业局向6家农资店颁发了农药经营许可证,这是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县颁发的第一批农药经营许可证,标志着我县农药经营行为正式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据了解,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培训机构合格证,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