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涵盖40条具体措施的《子洲县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完善并出台,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内容都做了细化规定。
《办法》把评价考核内容与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按照中省市县规定,重新制定并加大了表彰奖励力度,对无进京赴省去市来县非访、综治和平安创建工作考核优秀等次的乡镇奖励5万元、便民服务中心奖励3万元、部门奖励2万元;重申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责任追究方式。
《办法》中,在“责任督导和追究”方面明确规定,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如果存在七种落实工作职责不力的情形之一者,将被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种落实工作职责不力的情形
1、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3、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4、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或者整治效果不力的;
6、被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批评,或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影响中省市对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考评的;
7、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