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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


子洲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负责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组织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七条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安全防范负第一责任。

第八条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机制,负责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子洲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县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措施;

(三)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指导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必要时,协调驻子部队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承办县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和完善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二)指导协调各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规定;

(三)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分析研判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向县政府、县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对策建议,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督查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六)完成县政府、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严格落实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七)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

(九)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十)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三定”规定中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职责

(一)负责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统筹安排用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严格招商引资管理,坚决杜绝引进淘汰落后的高风险项目。

(三)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负责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行业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整章建制,落实相关防范措施;

(六)协调处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的重大问题,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安全保护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县教体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实训实习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安全检查,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中小学生课外辅导机构、幼儿早期教育辅导机构以及各类在校外开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等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全县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重要体育活动、体育高危险运动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在各类体育场馆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督促指导本系统运动员训练、比赛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县工贸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负责煤矿、煤炭选洗加工等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各种规章措施;

(四)指导协调全县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推动中小企业提升安全水平;

(六)负责相关企业老旧厂房等安全监管;

(七)负责对全县企业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等商务服务行业,信息服务行业,居民服务(婚姻、殡葬服务除外)、居民用品及设备修理服务(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除外)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对全县再生资源加工回收与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县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实施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十)承担全县商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十一)督促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通信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四)负责全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众聚集场所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道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流向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履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

(八)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参加重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养老、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及福利彩票销售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责任清单,督促指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二)负责对县政府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落实县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县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对财政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投入;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的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督促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相衔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把关,严格限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准入;

(二)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三)负责全县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占地、违反规划许可等行为;

(五)负责对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并对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全县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县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森林草原的火灾防治工作;

(二)负责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森林草原单位开展火灾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县分局职责

(一)组织拟定环境保护地方规章,并监督执行。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电磁辐射、光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

(四)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六)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七)承办市环保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住建局职责

(一)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综合防御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的地震预测监测、抗震设防监管、地震值班速报、震情跟踪、异常落实和震情会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建筑工程及其各项配套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落实建设工作质量安全各项规范要求。

(三)负责全县城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及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等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督促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建立落实具体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四)依法实施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全县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人防工程、人防设施(民用建筑)防护功能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人防部门批准设立的防护、防化等专用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系统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负责全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城市照明、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燃气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监督实施公路运输安全生产政策、制度、规划、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依法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四)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全县交通运输企业以及职业驾驶人考核和安全教育培训;

(五)负责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组织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县公路段职责

(一)负责国省公路(不含高速公路)运行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国省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国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组织实施国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利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水库、河道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安全鉴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采砂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全县水旱灾害的防御工作;

(四)组织开展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种植业、果业、渔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涉氨制冷果蔬储藏库、畜禽屠宰行业、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渔业等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拖拉机、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负责指导农业作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四)负责农业工程、农业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县文旅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等实施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县旅行社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全县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文物场馆实施安全监管;

(四)负责全县文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督促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

(六)督促指导全县文艺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图书馆、文化馆(站)、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文化单位和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督促指导全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出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加强公益性安全宣传教育;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卫健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卫生健康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及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处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县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协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县应对相关事故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夏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县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督促指导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县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承担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县抗震救灾、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防灾减灾救灾、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县市场监管局职责

(一)负责对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依法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负责全县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全县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家庭作坊、手工业制品等个体经营户安全监管;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履行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的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对医疗器械的流通、使用进行质量安全监管;

(七)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八)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九)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县行政审批职责

(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登记注册;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二)督促指导全县“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考核评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效能。

(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县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一)承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消防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二)负责全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承担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战术研究、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四)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工作,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职责。

(五)承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县气象局职责

(一)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联动机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二)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全县油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及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防雷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三)负责全县人工影响天气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人工影响安全责任。

(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五子洲县分公司职责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公司产权内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电力用户(包括社区、农村等)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的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

(四)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三十六上述规定之外的各乡镇、其他党政机关、县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驻子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及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行业安全管理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划分

三十七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统字〔2019〕66号),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章工作机制

三十八综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机制:

(一)综合协调机制。依法依规督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教育培训机制。定期举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大讲堂》,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分析研判机制。定期对全县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进行分析研判,作出安排部署;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措施。

(四)专项治理机制。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审核审定机制。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审核审定安全风险防范、安全专项整治、安全专项检查等方案。

(六)挂牌督办机制。对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

(七)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完善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提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约谈通报机制。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不力、重点工作任务推动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

(九)尽职免责机制。建立安全监管人员尽职免责保障机制,激励监管执法人员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严格执法。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规范执法,热情服务,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可免于或减轻责任追究。

(十)督查考核机制。每年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九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统筹协同机制。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整改治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督促落实。

(二)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会商研判机制。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和季节性特点,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判,制定防范化解的对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四)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要结合本行业工作实际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五)联合执法制度。建立健全统一协调、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六)联合惩戒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并向社会公告,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七)专家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构建专家选聘、使用、考核、退出等机制,提高安全监管和管理效能。

(八)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完善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提升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四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本实施办法相应修订调整。


解读《子洲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