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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


子洲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榆林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改善我县声环境质量,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积极推动《噪声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噪声污染防治要求落实,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推进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本方案,逐渐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压实治污责任,有效控制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和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声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到2025年,全县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声环境功能区管理

1.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依据《噪声法》、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要求,逐步推动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等配合)

(二)细化声环境管理措施

2.加强噪声污染信息公开。健全全县声环境质量信息发布体系和发布流程,确保信息内容质量。从2025年起,每年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负责)

3.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聚焦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按照国家编制指南要求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三)强化规划引领约束

4.加强规划管控。在制、修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充分考虑噪声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编制实施产业园区、铁路段和公路网等有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开发、规划项目建设产生的噪声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准确识别噪声敏感建筑物目标,统筹规划、优化布局,严格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要求。(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等按职责负责)

5.强化交通运输规划控制。在制、修订交通运输领域规划、开展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过程中,充分考虑公路、铁路等城市公共交通等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优化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布局,合理选线选址,明确噪声污染防治任务。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我县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铁路项目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按职责负责)

6.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统筹规划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等按职责负责)

学校、幼儿园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同时要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县教育局负责)

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布局,合理规划“防噪声距离”,并提出噪声污染防治相应规划设计要求。高速公路、国道等线路两侧,采用绿化带等防治措施改善线路两侧声环境质量。(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按职责负责)

(四)严格噪声源污染管控

7.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切实加强规划环评工作,充分考虑区域开发等规划内容产生的噪声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环评,符合相关规划环评管控要求。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以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管理、竣工环保验收等为抓手,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建筑工地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三同时”验收噪声部分的核查抽查力度。(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等配合)

(五)严格工业噪声管理

8.落实工业噪声过程控制。噪声排放工业企业切实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工业噪声达标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排放行为,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和试车线等声源噪声管理,避免突发噪声扰民。(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负责)

9.强化产业园区噪声管控。鼓励产业园区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推动有高噪声设备的工业企业项目和噪声重点排污企业进入产业园区,严控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县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六)实施重点企业噪声监管

10.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管理。依据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排污登记工作,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环评及批复文件的噪声排放管理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负责)

11.强化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管理。逐步推进编制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与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牵头,县住建局等单位配合)

(七)细化施工管控措施

12.推广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依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和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设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逐步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县住建局、县工贸局按职责负责)

13.落实噪声管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措施,采用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明确施工设备使用、施工时段安排、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安装等内容,确保排放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对施工期限、施工内容、投诉渠道等信息进行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县住建局负责)

14.强化施工工地噪声管理。鼓励开展噪声污染控制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通过评优评先、增加投标加分等机制、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企业信息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鼓励开展重点噪声控制工地封闭式施工示范建设。(县住建局负责)

(八)强化建筑施工重点环节管控

15.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逐步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县住建局负责)

16.加强夜间施工噪声管控。严格夜间施工噪声管控,完善夜间施工证明申报、审核、时限及施工管理要求,并依法进行公示公告。开展夜间施工噪声专项执法整治,建立施工噪声投诉、处罚情况等考核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实施信用扣分。(县住建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配合)

(九)加强公路、城市道路噪声污染防治

17.严格机动车鸣笛监管。县交警大队联合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由交警大队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的声呐系统,抓拍机动车鸣笛行为。在人员居住密集的城区以及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等对噪声有明确要求的单位周边,开展禁止鸣笛专项整治行动,禁止机动车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速等方式造成的噪声污染。(县交警大队负责,市环境局子洲分局配合)

18.系统治理城市道路及其他交通噪声。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的维护保养,鼓励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及技术、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等措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县住建局、县交通局按职责负责)

(十)强化营业场所噪声污染管控

19.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要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场所加强监管,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县公安局要对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县住建局要加强垃圾中转站、汽车充电场站等城市公共设施运行过程噪声监管。(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等按职责负责)

20.推动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建设。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场所的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场所内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县文旅局负责)

(十一)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

21.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网络直播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县住建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2.推进开展文明娱乐、旅游活动。推动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严格落实《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相关条款,引导广大广场舞爱好者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噪声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县文旅局负责)

(十二)完善社区邻里噪声管控

23.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按照国家要求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规范化,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县住建局负责)

24.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理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应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县住建局负责)

25.加强室内噪声管理。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家庭场所进行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合理安排活动时间、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影响,饲养宠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县住建局、县公安局负责)

26.深入实施社区自我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噪声法》培训,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县住建局、双湖峪、苗家坪负责)

(十四)加强噪声能力建设

27.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主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负责)

(十五)加大专项执法监管力度

28.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系统防治噪声污染。按照“谁监管谁监测”原则,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噪声监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展噪声污染监测;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有关执法部门完善联勤联动、信息共享、问题移交等工作机制,强化齐抓共管和联合攻坚,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执法工作格局。同时不断提升噪声污染执法能力,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各自负责)

29.细化噪声投诉举报管理。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明确噪声投诉举报分类原则,建立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噪声污染投诉处理权责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引导“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对噪声相关投诉举报件进行科学分类。准确分派噪声污染投诉案件,确保投诉案件处理到位,各类噪声投诉率稳步降低。(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负责)

30.强化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发布噪声污染管控公告,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县教育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本行业声环境质量改善主体责任,专题研究,系统谋划,明确本行业声环境质量改善路径,制定本领域噪声管理工作方案,严格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噪声监管责任。

(二)严格考核问责。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分工责任,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对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领域,采取约谈,并对约谈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电视、互联网、自媒体等新闻媒体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加强噪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普知识以及居民日常行为准则等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