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
1.进货查验义务:凡进入市场流通的生鲜肉类,须依法检验检疫并随附合格证明。经营者应查验并留存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凭证,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2.入场查验义务: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查验制度,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肉及肉制品,一律禁止入场销售。
3.自查自纠义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对照本函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隐患,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行为
1.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2.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肉及肉制品加工制作食品;
3.制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肉制品(如牛羊肉、驴肉等);
4.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
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从严查处
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公安、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告诫函要求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0912-7221315或微信扫“码上监督”投诉举报。

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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