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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

1.进货查验义务:凡进入市场流通的生鲜肉类,须依法检验检疫并随附合格证明。经营者应查验并留存供货者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凭证,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2.入场查验义务: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查验制度,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肉及肉制品,一律禁止入场销售。

3.自查自纠义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对照本函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隐患,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行为

1.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2.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肉及肉制品加工制作食品;

3.制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肉制品(如牛羊肉、驴肉等);

4.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

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从严查处

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公安、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告诫函要求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0912-7221315或微信扫“码上监督”投诉举报



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