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各级主体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高效运行。根据陕西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的通知》(陕水供发〔2019〕1号)文件精神,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县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县水利局负责技术指导,县农村饮水工程服务中心负责业务主抓,各乡、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为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各村为供水运行管理单位的责任体系,确保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现将相关责任人名单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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