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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告

广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排部署,计划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专项攻坚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城乡居民每人只能领取一种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办理注销手续,多领取的养老金必须足额返还。

二、近期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将对违规领取养老金人员下达追缴通知书,请参保人及家属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所辖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社保站或社区办理违规领取养老金返还业务。死亡人员冒领的养老金由夫妻另一方或子女偿还,领取待遇社保卡在谁手里谁负责偿还;领取待遇社保卡丢失的,谁继承死亡人员承包地等遗产由谁来偿还。

三、逾期不返还的,将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对违规领取养老金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并涉嫌犯罪,今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希望广大参保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有违规领取行为的主动、足额退回养老金。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行为,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举报电话:0912-7221158  0912-7226011

特此公告 

 

子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子洲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