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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档案和人事档案

信件标题 关于党员档案和人事档案
提交时间 2026-07-22
信件内容 本人户籍子洲县,人事档案托管在子洲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党员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在外省单位,正常参加组织生活。 一、政策依据: 1、2026 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全套党员材料应当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法规仅规定材料归档要求,未设置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作为接收前置条件。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七条: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第二十九条第(八)项:严禁拒收符合规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5 号)第四条第(十四)项:对个人委托存档的,按照本人自愿选择,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二、咨询事项: 1、能否在不转移党组织关系的情况下,由单位党委寄送党员原始材料归入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人事档案? 2、在外省国有单位的工作履历相关材料,需要如何补充进入人事档案?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人事档案和党员档案”有关问题,县政府高度重视,已督促县人社局认真核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在不转移组织关系的情况下,原始党员档案材料可在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存放机构保存。

二、在外省国有单位的工作履历相关材料可补充到人事档案,需本人自带或邮寄办理。

注:如在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本人人事档案、党员档案以及组织关系应随人走。

感谢您的支持与关注!如您仍有疑问,可拨打子洲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党支部电话0912-7225156咨询。相关事项办理后,敬请您及时对我们的答复进行满意度评价。


回复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日期 2026-07-27
用户满意度 暂无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