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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调整《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原办法中第一章第四条:“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调整为“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资金的使用过程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原办法中第一章第四条:“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督和拨付。根据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进度拨付资金,并会同县工贸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核。根据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进度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

三、原办法中第二章第五条:项目计划投资总额22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200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20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子洲县建设县乡村三级电商服务体系、物流服务体系、供应链体系建设和农产品上行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产业园区、闲置厂房,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支持农产品上行的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50%,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资金使用比例不得高于15%。

(一)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包括对子洲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进行装修,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设施设备;引进一支专业电商运营团队,对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代运营,对孵化企业的招商、电商创业团队的服务指导、公共服务中心物业、办公等运营费用支出,为本地企业提供网店托管、包装设计、店铺装修、金融服务,指导各项目板块规范运营,项目资料的整理封装,项目过程监管,指导项目财务规范支出;开发管理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商务部信息报送系统,完成日报、月报、年报的自动上报等工作。计划安排项目资金5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30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200万元。

(二)支持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包括建设乡(镇)级电商服务站18个和村级电商服务点120个,支持装饰装修,配置电脑、打印机、显示屏、扫码枪、室内外牌匾办公桌椅等相关设备、项目运营、上网费用等。计划安排项目资金194万元。

(三)三级物流服务体系。包括支持邮政、快递、电商企业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等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建设服务农村的县域物流配送(仓储分拣)中心。开辟县城到乡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及网点,支持配套物流分拣设备相关设施设备、规划整合物流线路、补贴购置车辆。支持承办企业提供仓储、农产品集中分拣配送及县域内电商网货配送而开展的公共服务等。支持建设子洲县电商大数据平台,进行全县电子商务及物流大数据抓取、展示,建设中应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建成具有数据显示和查询功能的数据中心,包括农产品价格信息、交易情况等功能。计划安排项目资金400万元。

(四)支持供应链体系建设。包括支持引进专业电商团队,围绕农特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重点完善网销农特产品的供应链体系建设;助力脱贫攻坚,整合县内加工企业,建成“网货中心+扶贫车间+贫困户”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实现网货集中生产,订单生产,提供贫困户就业岗位;对接本地产品在知名电商平台和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线上线下销售;探索子洲县电商发展路径。引进专业团队对全县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进行摸底,系统分析全县的资源、区位、人才队伍等方面的优势,找到子洲县电商发展的独特“基因”,因地制宜的提出子洲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和电商扶贫路径。计划安排项目资金556万元。

(五)农产品上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包括农产品品牌培育,完成子洲县区域公共品牌形象设计、区域公共品牌管理维护规范、区域公用品牌推广规划;支持建设线上线下营销体系,线上通过对接入驻国内知名平台,策划2-3款产品线上营销活动,带动子洲特产网络销售,线下通过组织举办采购大会、农特产品网销推介会等双向产销对接活动;支持农产品品牌宣传与推广。重点做好已经注册的品牌“绿色子洲”和地理标识认证的“子洲黄芪”“子洲黄豆”宣传推介等工作。计划安排项目资金350万元。

(六)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包括支持针对县镇村基层干部、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创业人员、涉农企业工作人员,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的普及培训;针对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退伍军人、返乡青年、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负责人、创业青年、企业电商负责人、专合社负责人和有条件贫困农户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增值培训;开展商贸流通企业及合作社、传统企业互联网转型等其它类型的培训。项目期内完成培训总人数不少于4000人次。其中电子商务普及性培训3500人次,电子商务增值培训500人次。计划安排项目资金200万元。

调整为资金重点支持子洲县建设县乡村三级电商服务体系、物流服务体系、供应链体系建设和农产品上行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产业园区、闲置厂房,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支持农产品上行的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50%,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资金使用比例不得高于15%。

(一)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包括对子洲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进行装修,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设施设备;引进一支专业电商运营团队,对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代运营,对孵化企业的招商、电商创业团队的服务指导、公共服务中心物业、办公等运营费用支出,为本地企业提供网店托管、包装设计、店铺装修、金融服务,指导各项目板块规范运营,项目资料的整理封装,项目过程监管,指导项目财务规范支出;开发管理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商务部信息报送系统,完成日报、月报、年报的自动上报等工作。

(二)支持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包括建设乡(镇)级电商服务站17个和村级电商服务点126个,支持装饰装修,配置电脑、打印机、显示屏、扫码枪、室内外牌匾办公桌椅等相关设备、项目运营、上网费用等。

(三)三级物流服务体系。包括支持邮政、快递、电商企业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等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建设服务农村的县域物流配送(仓储分拣)中心。开辟县城到乡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及网点,支持配套物流分拣设备相关设施设备、规划整合物流线路、补贴购置车辆。支持承办企业提供仓储、农产品集中分拣配送及县域内电商网货配送而开展的公共服务等。支持建设子洲县电商大数据平台,进行全县电子商务及物流大数据抓取、展示,建设中应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建成具有数据显示和查询功能的数据中心,包括农产品价格信息、交易情况等功能。

(四)支持供应链体系建设。包括支持引进专业电商团队,围绕农特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重点完善网销农特产品的供应链体系建设;助力脱贫攻坚,整合县内加工企业,建成“网货中心+扶贫车间+贫困户”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实现网货集中生产,订单生产,提供贫困户就业岗位;对接本地产品在知名电商平台和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线上线下销售;探索子洲县电商发展路径。引进专业团队对全县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进行摸底,系统分析全县的资源、区位、人才队伍等方面的优势,找到子洲县电商发展的独特“基因”,因地制宜的提出子洲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和电商扶贫路径。

(五)农产品上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包括农产品品牌培育,完成子洲县区域公共品牌形象设计、区域公共品牌管理维护规范、区域公用品牌推广规划;支持建设线上线下营销体系,线上通过对接入驻国内知名平台,策划2-3款产品线上营销活动,带动子洲特产网络销售,线下通过组织举办采购大会、农特产品网销推介会等双向产销对接活动;支持农产品品牌宣传与推广。重点做好已经注册的品牌“绿色子洲”和地理标识认证的“子洲黄芪”“子洲黄豆”宣传推介等工作。

(六)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包括支持针对县镇村基层干部、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创业人员、涉农企业工作人员,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的普及培训;针对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退伍军人、返乡青年、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负责人、创业青年、企业电商负责人、专合社负责人和有条件贫困农户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增值培训;开展商贸流通企业及合作社、传统企业互联网转型等其它类型的培训。项目期内完成培训总人数不少于4000人次。其中电子商务普及性培训3500人次,电子商务增值培训500人次。

四、原办法中第三章第七条: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启动时预拨30%的启动资金,项目进度过半付款20%,项目完成经国家、省和县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付款40%,项目服务期结束后付剩余款10%。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拨付以签订合同为准。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财政局有关规定及合同拨付资金。调整为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启动时预拨50%的启动资金,项目进度过半付款30%,项目完成经国家、省和县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付款10%,项目服务期结束后付剩余款10%。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拨付以签订合同为准。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及合同拨付资金。

五、原办法中第三章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须向县工贸局、财政局提出书面拨付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报主管县长同意,经县工贸局、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拨付资金。调整为“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须向县工贸局、财政局提出书面拨付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经县工贸局、财政局会议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六、原办法中第四章第十四条:项目资金按照“谁申报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调整为项目资金按照“谁申报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