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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增强失业人员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区1944元/月,二类区1845元/月,三类区1755元/月。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发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最低工资类区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