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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根据《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榆医保发〔202135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保对象

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筹集与征缴

(一)缴费基数

1.财政供养单位及人员按其工资总额,即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非财政供养人员按其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个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个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国家规定审批的退休金)作为缴费基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其单位和个人缴费以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工资构成

单位类型

工资构成

行政机关

1.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2.津贴补贴包括: 保留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规范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

事业单位

1.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津贴补贴包括:保留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护教提高、护教津贴和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

企业单位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山区、交通、地方补贴、其他补贴

(三)缴费比例

2021年度党政机关及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6.3%(含生育保险费用0.3%),企业及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6.7%(含生育保险费用0.7%),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所有参保人员均实行按年度计算一次性征缴生育保险费用(新增人员均按全年计算)。

(四)大额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72元,个人缴纳24元(含退休人员),按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三、缴费方式及申报登记时间

各参保单位按照医保经办机构审定的缴费额,经税务部门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费。2021年度我城镇职工参续保申报登记时间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新参保或单位新增参保申报登记截止至2021年11月31日。

四、待遇享受

城镇职工2021年度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季度参保单位可按季度提请参保申报登记工作,待遇享受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当年度不按规定时间参续保的单位或以往年度参续保缴费不积极的单位医保经办机构可采取“圈存黑名单”管理制度;“圈存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未缴费前暂停医保待遇,按规定缴纳全年医保费后可享受全年医保待遇。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续保人员。指上一年度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续保人员享受全年医保待遇。

(二)在职转退休人员。指参保单位中上一年度新退休的人员。在职转退休人员享受全年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三)去保人员。指参保单位在本年度未发生医保结算费用的调出、终止、中断或死亡人员等。去保人员不享受当年度医保待遇。

(四)新增人员。指新参保单位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及榆林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区内转移接续人员等。新参保单位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享受缴费属期医保待遇;榆林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区内转移接续人员享受全年医保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直接关系着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障权益。各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紧抓落实。医保经办机构要制定参保缴费工作实施细则,认真梳理和排查本辖区用人单位参保有关情况,摸清底数,强力推进参保工作,确保如期圆满完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二)部门联动,密切协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参保单位局属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医保经办机构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优化服务措施,确保参保缴费工作规范运行。

(三)扩大宣传,正确引导。参保单位局属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有效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医保知识和参保缴费政策切实发挥舆论引领作用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为扎实推进参保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