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加纳滞纳补偿金 | ||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子洲县国土资源局 | 咨询电话 | 0912-7221244 |
责任处室 | 地质矿管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7222506 |
办事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地质矿管股、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
办理材料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
法定依据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第22号修改)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 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4年60号)第六条 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下发责令限期缴纳并加纳滞纳补偿金告知通知书。 2、决定责任:对当事人行为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或根据终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况,做出终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依照强制执行书完成相应的强制执行。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 ||
事项编码 | 61083100014QZ00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