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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噪声污染,降低火灾风险隐患,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共同营造一个优良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子洲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子洲县在城区范围内以及其它规定禁放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子洲县城区东至董家湾村、西至高渠村,南至焦渠村、杜家沟村、石沟、苏渠、张寨村沿线,北至蔡家砭、小河沟、冯家沟、砖瓦厂、峨峁峪村、张家湾村沿线以及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周边500米范围内;

(二)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四)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五)商场、旅馆、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七)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样品采集区域。

二、在禁燃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段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县政府集中燃放点除外)。

三、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炮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请广大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凡举报查实的,视情节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子洲县公安局

2023年1月6日


附:子洲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


举报电话:

指挥中心: 110

治安大队:  0912-7231197

城关派出所: 0912-7221497

城西派出所: 0912-7226110

老君殿派出所:0912-7380049

裴家湾派出所:0912-7385012

淮宁湾派出所:0912-7388018

苗家坪派出所:0912-7311044

三川口派出所:0912-7316110

马蹄沟派出所:0912-7420185

周家硷派出所:0912-7510209

马岔派出所: 0912-7515339

电市派出所: 0912-7425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