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解读/ 正文

解读《子洲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一、背景依据

根据《榆林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从事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企业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6章22条,主要包含总则、计划申请与下达、计划执行、轮换费用和信贷、法律责任、附则。

(一)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全县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需要,确保县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遵循“成本不变、等量轮入”的原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二)县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粮油储存判定规则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原则上小麦4年;稻谷3年;玉米2年。

(三)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原则上通过国家挂牌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四)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五)县级储备粮入库粮食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含)以上标准。入库粮食应出具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入库结束并经质检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子洲县支行提交书面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工作组为承储企业出具验收确认表。

(六)县财政局根据储备粮数量形成的轮换费用于每年的第二季度一次性拨付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子洲县支行开设的补贴账户。

(七)承储企业内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轮入的粮食达不到县级储备粮规定标准或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的,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轮换资金的,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造成空库的,弄虚作假骗取县级储备粮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取消其储备计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21年1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