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规〔2020〕011-政府办002
子政办发〔2020〕104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6日
子洲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符合高效优质、价格合理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相分离的体制。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办法;
(二)拟订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三)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和确定采购方式;
(四)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
(五)监督政府采购实施过程;
(六)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业务。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县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机构。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采购;
(二)负责组织对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的验收;
(三)负责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管理;
(四)负责政府采购信息报表统计;
(五)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项。
第八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项,其中指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二章 政府采购前期准备和审批
第九条 前期准备
(一)采购单位申请采购项目时,须上报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情况,无预算资金的项目不予采购。所有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对照国家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
(二)采购单位在报送采购项目申请前,必须对所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考察、调研,制定详细合理的采购预算方案并为实施采购预留必要的时间。
(三)采购单位报送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时应提交载明项目名称、技术参数、数量、功能作用及预算金额等内容的采购申请材料;工程类采购项目须提供采购项目预算书、施工设计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批程序
采购单位申请实施项目采购,需填报《子洲县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审批表》,按项目额度报县政府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采购单位账号登录陕西省政府采购平台申请,同时上传资金文件、预算文件及《子洲县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审批表》等有关材料。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在同一财政年度内,不能有多次同类产品出现,坚决杜绝化整为零等规避采购行为出现。
(一)县财政局负责审定采购项目的标准、规格、可行性、资产配置及资金来源。参与政府采购实施过程,监督政府采购资金兑付。工程类项目与采购单位一起到具体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并进行项目资金审定。
(二)工程类项目:按照《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子政发〔2020〕14号)执行。
(三)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1.150万元(含)以上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报县长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
2.10万元(含)以上、150万元以下的非公开采购项目,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其中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进入榆林市公共交易平台进行招标采购(5个工作日内完成)。
3.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批(1个工作日内完成)。
4.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直接实施,不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程序审批后,采购代理机构方可接受采购委托,组织实施采购项目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在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实施结果等上传至陕西省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和备案。
第三章 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在采购计划上提出,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核。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自行采购等。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零星、规格不统一、单位自主性强的项目,可以采用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方式采购。
用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方式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发布公告、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协议供货商应当定期对自己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规格型号和价格进行公布。
第四章 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采购项目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单位的委托书后应对采购单位报送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包括技术参数、数量清单、预算价、商务要求等)。对于预算价在公开招标以上及技术参数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待方案完善、预算合理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按要求发布,信息发布前须报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应当及时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标明特定的生产厂家、供应商或产品,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三)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采购项目预算价格、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二十六条 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和评审因素,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和分值,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第二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要单独登记投标人信息,对已登记投标人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将投标人信息向他人透露。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可以对其中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限提出异议,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不足十五天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密封完好的文件,登记后由投标人予以确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查所有供应商资质。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因评审工作繁重,可委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专业人员审查,但必须对其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采购单位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资质审查;
(二)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四)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公开招标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于开标前在县财政局、采购单位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
(二)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公开宣布截止时间已到,同时宣布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三)介绍参会人员;
(四)宣读会场纪律;
(五)采购单位代表发言,不能发表倾向性观点;
(六)开标时,实行现场监督,全程视频录像,县财政局及其他监督人员到现场监督,必要时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会;
(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由各投标人及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八)唱标。大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的内容与递交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九)监督方代表讲话;
(十)开标会结束。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将纸质(电子)档案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按程序申报,经县财政局采购办批准后,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组织采购时,首先应成立谈判(询价)小组,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或相关技术人员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或相关技术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次要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第三,发布采购信息,其中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五天,询价项目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三天;最后分别按照程序在所有投递文件的供应商中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有质疑和投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履约验收
第四十条 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如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事前向县财政局申报,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分别按下列情况,退回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一)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二)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采购单位根据《子洲县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要求组织验收。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采购单位、中标人有拖延或者拒绝验收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质疑投诉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四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七条 供应商可以向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就采购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四十八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投诉。
第四十九条 县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条 县财政局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采购监督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子洲县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审批表
2.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3.采购预算办理流程
4.采购计划办理流程
5.公开招标操作流程图
6.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图
7.单一来源操作流程图
8.邀请招标操作流程图
9.询价操作流程图
10.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