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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06-县政府006

  

  

子政发〔2020〕10 

 

子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子洲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20324


子洲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运营,有效规避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榆林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县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对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职能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三)推动全县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四)代表县政府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或监事,并制定县政府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

(五)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政府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七)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八)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管理。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1.建议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2.建议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3.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4.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企业普通员工聘用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聘用情况在一个月内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等;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等。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依照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一)具体包括内容和范围

1.县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及子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其余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500万元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2.县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及子企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其余县属国有企业及子企业100万元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3.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10%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4.投资项目自有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30%及以下的投资项目;

5.境外、域外投资项目;

6.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共产业和公用事业领域涉及基础资源的投资项目。

所称主业是指由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县政府确认备案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等投入)。若属同一项目分期分批投入的,投资额合并计算。

(二)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根据市县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授权监管类和备案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1.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2.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应报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3.列入授权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按照企业主业发展、授权范围自主决策

4.列入备案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备案监管类投资项目是指经县政府批准或研究同意的投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按照县政府有关管理办法操作,并报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备案。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县政府或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发布的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三)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投资管理部门、职责及管理流程;

3.投资决策机构、职责及决策程序;

4.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5.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6.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7.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8.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9.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10.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县属国有企业应对照以上内容制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或明确相关要求。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四)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制定的以及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投资项目档案原则上一式三份,由项目实施企业、县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分别保存备查。

(五)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和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建立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县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动态监控和管理。县属国有企业按本办法按时向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报送有关投资项目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县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六)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规划投资、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实现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八条  投资事前管理。

(一)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县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均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二)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和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2.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3.投资结构分析;

4.投资资金来源;

5.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其中,境外投资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情况、占比应专项列出。

(三)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依据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县属国有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县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县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的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进入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和县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县属国有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且不得推高县属国有企业负债率水平。

(四)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和县政府确认的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投资、融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应以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为主要内容,并重点进行以下分析:

1.项目投资目的背景必要性;

2.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主体以及合作方基本情况(包括近3年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3.项目市场前景、政策导向、运营方式及竞争优劣势;

4.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投资成本、投资回收期、承受能力、偿债能力,经营目标、运营成本、盈利能力等测算和分析);

5.项目组织架构、制度建设、经营团队情况,以及各投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6.项目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

(六)商业性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项目,须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背景调查,包括目标企业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等;

2.财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资产运营、债权债务、或有事项、偿债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提示及建议;

3.技术与业务调查,包括主要产品或业务、核心资源或技术、市场与销售、经营能力、经营风险提示及建议;

4.法律调查,包括经营资质、主要资产、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关联交易、税务及财务、劳动关系、环保及安全生产、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对资产的属性、权证情况、使用年限、折旧情况、抵押情况等进行调查。

(七)县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投资管理程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和规范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流程。严把项目的立项、考察及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董事会决策等重点环节。不得在投资项目已经实施后再召开董事会或以传签方式补办董事会决议。县属国有企业研究重大投资事项应征求总会计师及法律顾问意见,并与监事会及时沟通,听取监事会的建议,接受监事会的质询。

(八)县属国有企业应明确投资决策机制,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规范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子企业未设董事会的项目投资管理由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策。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九)列入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1.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2.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3.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4.法律审核意见书;

5.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6.项目融资方案;

7.其他必要的材料。

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县属国有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十)列入备案监管类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实施前向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上报以下备案材料:

1.项目投资备案的报告;

2.县政府批准或研究同意的书面文件;

3.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4.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5.法律审核意见书;

6.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7.项目融资方案;

8.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九条  投资事中管理。

(一)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受县政府委托对县属国有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二)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再决策,以确定投资项目是否继续执行、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1.投资总额超出预算10%以上的项目;

2.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3.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4.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5.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和终止投资计划。

县属国有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并说明具体情况。

(三)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投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3.需要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四)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基础信息台账,全面掌握子企业投资情况,同时做好投资统计工作,分别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县属国有企业应按要求同时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情况。

第十条  投资事后管理。

(一)县属国有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和县政府。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年度境内外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2.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3.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4.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5.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县属国有企业年报审计应把投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

(二)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对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流程以及后评价人员组成、后评价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

县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

(三)县属国有企业选取的后评价项目是企业的重点投资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投资实现的目标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以及具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等,每年选取不少于30%的、已启动一年以上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四)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专项审计结果及其应用应当列为董事会研究议题。

(五)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和专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或专项审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后评价专项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进行评审,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或专项审计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六)县属国有企业依据后评价报告或专项审计结果,对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方案并予以落实。监管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不断完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上市、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让、出售、出租、报废、核销等重大资产处置行为,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处置范围包括企业产权、股权、债权、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决定下列事项时,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设立子公司;

(二)任免企业负责人;

(三)董事、监事报酬;

(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企业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

(一)县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以及用于转增资本公积金的资本盈余;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四)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本及其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资产的自然增值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部分增值;

(六)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投资风险借贷创办的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净资产或积累;

(七)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企业其他资产。

第十八条  县政府出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开办国有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二)政府出资企业分立、合并及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出资人发生变动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三)政府出资企业撤销、解散、破产或企业国有资产全部转让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由原政府出资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四)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通过建立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高负债企业限期降低资产负债率机制以及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等举措,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出资企业是落实资产负债约束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明确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深化内部改革,强化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可持续经营。

第二十二条  相关金融机构要根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审慎评估企业债务融资需求,平衡股债融资比例,加强贷后管理,开展债务重组,协助企业及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出资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按季度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有关信息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