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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财政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子规〔2020007-县政府007

 

 

子政发〔2020〕11

 

子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子洲县财政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财政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20324

子洲县财政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子洲县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子政办发〔2019〕7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各部门(单位)的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组织,主管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财政支出的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科学、准确地确定评价结果。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三)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及绩效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预算申报论证材料等)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六)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的年度决算报告(包括项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报告及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银行贷款(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归还的贷款)。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与完成程度;

(二)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制订并实施的管理制度、措施等;

(四)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绩效评价应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

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有: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综合指数法、因素分析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询问查证法,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确定的其它评价方法。具体实施绩效评价时,可以采用一种评价方法或多种评价方法并用。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预算申报评价(事前评价)、实施过程评价(事中评价)、完成结果评价(事后评价)和部门单位整体评价四种类型。预算申报评价是指对项目资金申报情况的评价;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支出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评价;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支出完成后的总体评价;部门单位整体评价是指对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的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评价,对于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以评价内容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系统性。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注意指标体系的逻辑关系,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内容。

(二)重要性。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设置最具有代表性和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评价指标。

(三)相关性。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与被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密切相关。

(四)可比性。对相同或类似的评价对象设置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便于评价结果的相互比较与运用。

(五)可行性。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既要考虑经济性和实用性,又要考虑现实条件与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对绩效评价基本内容的概括性指标,适用于所有被评价对象,主要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两大类:

1.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

2.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等;

3.财政管理指标主要包括预决算的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管、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等。

(二)个性指标是在评价对象确定后,针对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对基本指标内容细化后的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外性指标由主管部门、单位商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标准依据评价指标设定,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其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是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以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和制定出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以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或同类部门、单位绩效评价指标的历史数据作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出的各类指标平均历史水平。

(四)经验标准。是由专家学者根据财政经济活动发展规律和实践经验,经过分析研究后得出的评价标准。

(五)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十五条  在评价对象和具体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绩效评价标准,并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第四章  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各项政策制度,监督和检查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可直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同时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部门(单位)绩效自评、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第十九条  部门(单位)应在年度终或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及时提交评价报告,并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评价报告有部门整体自评报告和项目自评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概况、项目支出明细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遴选部分部门单位和重点项目(特别是民生项目)组织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内部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评价组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必要时可邀请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可对绩效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准备阶段主要包括确定评价对象、成立评价工作组(选择中介机构)、进行前期调查、制订实施方案和下达评价通知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阶段主要包括资料审核、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综合评价等。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报告阶段主要包括撰写报告、提交报告、结果反馈和总结归档等。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部门(单位)。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整改,及时调整和完善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计划,提出改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判断财政资金配置的合理性,通过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意见,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县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单位、项目进行分级、分值的排序,将绩效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整体评价占60%和项目评价占40%),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一)对评价结果优秀,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增加当年度公用经费5%作为预算基数,项目资金足额保障。

(二)对评价结果良好和合格,单位在报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县财政审核整改意见后,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维持原基数。

(三)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属实施过程绩效评价的项目,经县财政局审批报县政府同意后,整改期间暂停项目单位已安排资金的拨付或支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整改的,暂停该项目的实施;属完成结果绩效评价的项目,在安排该单位新增项目资金时,除特殊情况外不予安排,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核减当年度公用经费5%作为预算基数。

(四)对不组织进行绩效自评、不配合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致使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单位,视为绩效不合格单位,不安排项目资金并且核减当年度公用经费的5%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基数

第三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实行报告制度、通报制度和公开制度。

(一)报告制度,县财政局对每年再评价结果及时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通报制度,每年对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情况进行通报,绩效评价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绩效评价工作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公开制度,除涉密信息外,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评价结果与绩效奖励相结合的机制。县财政局将对绩效评价突出的单位在全县绩效年度考核中设为加分项目(优秀加10分、良好加5分、合格不加分、不合格减10分),引导单位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益。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问责机制。根据“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问责机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或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低效使用的部门和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子洲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子政办发〔2012〕106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