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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08-县政府008

 

子政发〔202017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原资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和资金分配与实际情况不符,现将调整后的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管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陕西省商务厅《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8〔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及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动全县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给我县用于支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各项相关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电子商务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中央专项资金只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实行定向使用、按比例补助、按程序拨付。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据实申报、公开评审、公平竞争。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县工贸局负责项目管理,提出支持方向、范围和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资的使用过程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核。根据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进度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资金重点支持子洲县建设县乡村三级电商服务体系、物流服务体系、供应链体系建设和农产品上行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产业园区、闲置厂房,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支持农产品上行的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50%,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资金使用比例不得高于15%。

(一)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包括对子洲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进行装修,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设施设备;引进一支专业电商运营团队,对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代运营,对孵化企业的招商、电商创业团队的服务指导、公共服务中心物业、办公等运营费用支出,为本地企业提供网店托管、包装设计、店铺装修、金融服务,指导各项目板块规范运营,项目资料的整理封装,项目过程监管,指导项目财务规范支出;开发管理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商务部信息报送系统,完成日报、月报、年报的自动上报等工作。

(二)支持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改造。包括建设乡(镇)级电商服务站17个和村级电商服务点126个,支持装饰装修,配置电脑、打印机、显示屏、扫码枪、室内外牌匾办公桌椅等相关设备、项目运营、上网费用等。

(三)三级物流服务体系。包括支持邮政、快递、电商企业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等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建设服务农村的县域物流配送(仓储分拣)中心。开辟县城到乡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及网点,支持配套物流分拣设备相关设施设备、规划整合物流线路、补贴购置车辆。支持承办企业提供仓储、农产品集中分拣配送及县域内电商网货配送而开展的公共服务等。支持建设子洲县电商大数据平台,进行子洲县全县电子商务及物流大数据抓取、展示,建设中应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建成具有数据显示和查询功能的数据中心,包括农产品价格信息、交易情况等功能。

(四)支持供应链体系建设。包括支持引进专业电商团队,围绕农特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重点完善网销农特产品的供应链体系建设;助力脱贫攻攻坚,整合县内加工企业,建成“网货中心+扶贫车间+贫困户”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实现网货集中生产,订单生产,提供贫困户就业岗位;对接本地产品在知名电商平台和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线上线下销售;探索子洲县电商发展路径。引进专业团队对全县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进行摸底,系统分析全县的资源、区位、人才队伍等方面的优势,找到子洲县电商发展的独特“基因”,因地制宜的提出子洲县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和电商扶贫路径。

(五)农产品上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包括农产品品牌培育,完成子洲县区域公共品牌形象设计、区域公共品牌管理维护规范、区域公用品牌推广规划;支持设线上线下营销体系,线上通过对接入驻国内知名平台,策划2-3款产品线上营销活动,带动子洲特产网络销售,线下通过组织举办采购大会、农特产品网销推介会等双向产销对接活动;支持农产品品牌宣传与推广。重点做好已经注册的品牌“绿色子洲”和地理标识认证的“子洲黄芪”“子洲黄豆”宣传推介等工作。

(六)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包括支持针对县镇村基层干部、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创业人员、涉农企业工作人员,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的普及培训;针对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退伍军人、返乡青年、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负责人、创业青年、企业电商负责人、专合社负责人和有条件贫困农户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增值培训;开展商贸流通企业及合作社、传统企业互联网转型等其它类型的培训。项目期内完成培训总人数不少于4000人次。其中电子商务普及性培训3500人次,电子商务增值培训500人次。

(七)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批准的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有关的其他支出。

(八)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县工贸局、县财政局按照《子洲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确定承办企业,并按程序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七条 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启动时预拨50%的启动资金,项目进度过半付款30%,项目完成经国家、省和县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付款10%,项目服务期结束后付剩余款10%。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拨付以签订合同为准。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财政局有关规定及合同拨付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须向县工贸局、财政局提出书面拨付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经县工贸局、财政局会议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承办单位开立账户资料;

(三)项目实施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承办单位拨付资金书面申请;

(五)项目具体实施内容、进度、资金使用计划:

(六)县财政局、工贸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办单位申请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承办单位拨付资金书面申请;

(二)与项目相关财务凭证的复印件;

(三)县财政局、工贸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经县工贸局和财政局初验合格后申请拨付资金的,还应提供验收材料。

项目承办单位应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通过招标遴选承办企业,需招投标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县工贸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督查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并形成督查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向县工贸局、财政局等部门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县工贸局、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管,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按照“谁申报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工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