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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子规〔2020010-政府001

 

 

子政办发〔2020〕98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子洲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4   

  

子洲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范围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县文化馆)负责组织实施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总结。

第五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与传承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与传承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组织专家审议后认定。

第六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与传承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七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与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传习活动;

(五)向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八条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统一制作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传承标牌,交该项目保护单位与传承单位悬挂和保存。

第九条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经费资助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每年不得少于10万元专项经费。

第十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组织专家评议后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二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十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应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第十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组织制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级标准和出入境标准。其中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十六条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组应当鼓励、支持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十七条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组应当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说明,进行整体性保护。

第十八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称、保护单位和传承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批准,不得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域名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利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第二十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级,予以保护;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对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定期组织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传承单位资格: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

(二)侵占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造成破坏的;

(三)贪污、挪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4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0年84日起至2025年84日止。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