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规〔2020〕016-政府办006
子政办发〔2020〕130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子洲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子洲县贫困人口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子政办发〔2016〕108号)同时废止。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子洲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信贷支持,规范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根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信合、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扶办发〔2016〕5号)、《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全面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17号)、《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和《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由财政投入相应资金,用于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由承贷金融机构发放的不超过5万元、期限在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扶贫资金贴息的扶贫小额贷款产生的坏账损失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及孳生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 扶贫小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为:农村商业银行、邮政银行、农业银行。
第四条 承贷地域范围:农业银行负责苗家坪镇、双湖峪街道建档立卡贫困户,邮政银行负责马蹄沟镇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余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
第五条 扶贫小额贷款适用范围:坚持扶贫小额贷款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边缘人口个人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借款人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之间。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来源及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由省级定额补助,市、县级配套相应资金或由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第八条 其他应当纳入风险补偿金的资金。
第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局管理,设立“子洲县财政局精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其存款利率按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调整
第十条 承贷金融机构须按照存放的风险补偿金的5至10倍比例进行贷款投放。当发放贷款余额与风险补偿金的比例超过10倍时,由县财政局及时筹集补足;比例低于5倍的,由县财政局按比例调节风险补偿金。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在扶贫小额贷款持续期内不得退出。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县扶贫小额贷款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为扶贫办、财政局、法院、金融办和各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扶贫办主任担任。领导小组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批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2.对风险补偿金进行考核、审计与监督;
3.审议、批准风险补偿金补偿计划;
4.授权逾期贷款的诉讼追偿;
5.审议、批准调剂风险补偿金规模;
6.召开成员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财政局为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调剂、使用管理、专户核算、补偿兑付,草拟、修订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等。
第十四条 扶贫办履行如下职责:
1.与承贷金融机构合作的协议签订、执行;
2.汇总、申报、下达经领导小组批准的补偿计划、追偿授权和贴息计划;
3.对领导小组负责,定期报告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扶贫小额贷款工作计划;
4.负责风险补偿金的动态管理,建立风险补偿金台账。
5.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风险金调剂方案;
6.核查、监督扶贫小额贷款的程序、对象、范围以及风险金的补偿、追偿等工作。
7.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办负责扶贫小额信贷业务指导及政策宣传。
第十六条 各承贷金融机构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做好扶贫小额贷款政策宣传。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评级、贷款申请评估、贷款使用监测指导、贷款清收、产业选择、技术指导、产品销售以及风险补偿申请。建立扶贫小额贷款台账,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法院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扶贫小额贷款逾期的诉讼及追缴执行工作。
第五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 承贷金融机构要做好贷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十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因下列原因造成贷款本息不能清偿的,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
1.借款人死亡且无第三方赔偿的;
2.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成员未成年或无劳动能力的;
3.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卫生部门公布的16种大病,即:恶性肿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度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脑瘫;慢性肾功能衰竭;重症脑梗死;严重的1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残疾期类风湿;重大器官移植术;残疾期强直性脊柱炎;重度股无力:骨髓灰质炎: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或意外等,造成家庭收入不足以清偿贷款的;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家庭其他成员无法归还贷款的;
5.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等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继续发展生产的;
6.逾期90天以上且无还款能力的;
7.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九条 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委托承贷金融机构启动司法程序进行贷款本息追索,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承贷金融机构和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二十条 县扶贫办接到承贷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申请后,应及时会同金融办实地调查审核后出具审批文件(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县财政局依据审批文件向承贷金融机构按比例清算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动用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书;
2.贫困户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3.贷款还款通知书;
4.村、镇书面证明;
5.病历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户籍证明;
6.法院判决书、强制执行决定等资料;
7.与该笔贷款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贷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自主作出贷款决定。当贷款不良率达到3%或风险补偿金不足时,承贷金融机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同时配合金融办、扶贫办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不良贷款。当贷款不良率降至3%以下或补足风险补偿金后,应适时启动扶贫小额贷款业务。
第六章 责任分担
第二十三条 扶贫小额贷款坏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承担70%,合作金融机构承担30%。
第二十四条 承贷金融机构未按操作流程发放贷款造成的贷款损失由承贷金融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的扶贫小额贷款进行日常监测,关注人员变动、资金使用和生产生活变化,避免不良贷款的发生,减少风险金的补偿。
第七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 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审计。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并依法组织清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金融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