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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子政办发〔2021〕151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现将《子洲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子洲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不含成品粮油,下同)的轮换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榆林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按照“成本不变、等量轮入”的原则,以符合县级储备粮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全县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需要,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同品种均衡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县发改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子洲县支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及时足额拨付轮换费用,按规定供应轮换信贷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加强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轮换效益。

第七条从事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企业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计划申请与下达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粮油储存判定规则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承储企业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研究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对不宜存或接近不宜存粮食必须提报轮换,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

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为:小麦4年;稻谷3年;玉米2年。

第九条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轮换计划报县发改科技局,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发改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子洲县支行于12月底前予以批复,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月向县发改科技局报送轮换进展情况。

第十条 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轮换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子洲县支行。

第三章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同品种均衡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县发改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分品种、分库点计划的,承储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发改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子洲县支行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国家挂牌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期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须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县级储备粮入库粮食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含)以上标准。入库粮食质量应由相应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出具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出库时由承储企业自行或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若在出库检验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严格按照超标粮食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入库结束并经质检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子洲县支行提交书面验收报告。由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子洲县支行组成联合验收工作组,对轮换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工作组为承储企业出具验收确认表。

第十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安全等负有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粮食政策、规定;

(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按计划组织轮出、轮入;

(三)按规定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并按月向县发改科技局报送出入库进度。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四)依法接受县发改科技、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章轮换费用和信贷

第十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由县发改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县财政局根据储备粮数量形成的轮换费用于每年的第二季度一次性拨付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子洲县支行开设的补贴账户。

第十承储企业根据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子洲县支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向开户的农发行申请办理贷款,轮出县级储备粮的回笼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

十九县级储备粮发生的正常损失、损耗和轮换出入库产生的差价由承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发改科技局,经县发改科技局、县财政局审定同意并落实补贴资金后,及时予以核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十承储企业内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取消其储备计划,同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

(二)未按规定严把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关,轮入的粮食达不到县级储备粮规定标准或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的;

(三)不如实填报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或县级储备粮轮换统计数据,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四)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轮换资金的;

(五)未轮报轮、转圈轮换,套取补贴的;

(六)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造成空库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县级储备粮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解读《子洲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