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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子洲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子规〔2023〕008—县政府办008

子政办发〔2023〕99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榆林市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子洲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24号)等法规文件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应用和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的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收集社情民意、引导公众舆论、化解社会矛盾等,其建设应用管理水平是全县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主管主办单位要遵循管办分离、统筹规划、互联融合、分级分类、需求引领、正确导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保障安全等原则,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督促各单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政务新媒体日常监测、运行管理,指导政务新媒体的开设、整合、变更和关停等工作。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建立、完善、落实信息发布、内容审核、安全审查、应急响应、专人负责、部门联动等机制和内容保障、信息更新、自查整改、问题反馈、信息备案等制度。

第三章 开办整合

第七条开设流程。政务新媒体开设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开设原则。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单位内设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作为政务新媒体的账号主体或认证主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

(二)审核程序。各单位拟开设政务新媒体,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榆林市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逐级审核后,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发布公告。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半年内必须上线正式运行。新开通政务新媒体,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上发布开通公告,开通公告信息在首页显著位置悬挂且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下线、整合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临时下线。政务新媒体由于整改、系统升级等原因可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临时下线的政务新媒体,由主办单位向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新媒体发布公告。临时下线公告信息在网站首页公告栏置顶悬挂。

(二)紧急关停。政务新媒体因遇不可抗力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关停,主办单位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报备,不计入当年临时下线次数。未及时报备自行下线的,县政府办公室要对主办单位负责人严肃问责。

(三)退出监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因机构改革等职能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行政职能的,应由主办单位向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逐级审核,经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退出监管。

(四)注销关停。政务新媒体一般不得关停。政务新媒体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集约化要求需注销关停的,由主办单位向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方可启动注销关停工作。拟关停政务新媒体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并在首页显著位置悬挂关停迁移公告,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天。政务新媒体关停注销后,主办单位登录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申请注销有关认证信息。

(五)信息变更。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负责同志、联系方式、栏目的主体结构等信息发生变更的,2个工作日内向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书面报备,同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各主办单位要配备足够工作力量负责本单位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和运维工作,做到专岗专责。领导班子中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分管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运维管理水平。

(一)发布审核制度。政务新媒体审核要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安全性和公信力。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审核人员须与编辑发布人员分设。编辑发布人员负责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内容与业务部门提供的原稿一致,发现原稿有问题时须及时沟通,发布前对审核人员审核过的文稿再次进行校对。信息审核人员负责对拟上网信息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文字表述和格式是否规范进行审核,并对能否上网发布和内容保密性进行审查。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给与本单位工作职能无关的内容点赞。

(二)内容保障制度。

1.政务新媒体内容要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栏目设置、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不断优化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深入推进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2.政务新媒体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建立原创激励机制,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政务信息比例。

3.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在确保内容及时更新的同时,要更加注重信息内容质量,进一步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的转载工作,全县政务新媒体要整体发声、协同联动;要全方位回应社会关切,畅通互动回应渠道,及时了解社会关注热点,做到群众有所呼、政府有所应。政务新媒体超过14天不更新判为不合格政务新媒体。

4.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原则上每周更新不少于1次。

(三)读网值班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专人每日对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

(四)留言办理制度。政务新媒体应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广泛倾听公众意见和建议。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加强审核把关和组织保障,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对网民留言,应迅速办理,力争当日有效回复,答复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不得推诿、敷衍、超期答复。

第十一条  县财政要合理安排政务新媒体监管考核、日常运维、安全防护、人员培训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章  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技术防护和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对攻击、侵入和破坏行为以及影响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政务新媒体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及监测处置工作。

对监测发现或网民举报的假冒政务新媒体,经核实后,被假冒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及时核实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网信部门,并由县网信部门负责对假冒政务新媒体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冒政务新媒体开办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维护的账号、密码由各单位专人专管,不得泄漏。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信息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按照“日监测读网、月检查通报、季公开、年考核”的方式,对全县政务新媒体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检查和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年度绩效评估范围。

第十六条  强化结果运用。对考评优秀的政务新媒体,要推广先进经验,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表彰。对在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政务新媒体检查工作中,被认定为不合格或被点名批评政务新媒体,视情况采取约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严肃督办问责。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加大对全县政府政务新媒体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擅自开设、关停政务新媒体的,被认定为不合格政务新媒体的,问题整改不积极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全县通报批评。对季度通报中连续2次排名后三位或被通报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务新媒体,采取约谈、责令暂时和永久关停等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24号)等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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