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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办法》《子洲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子洲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子洲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办法》《子洲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和《子洲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办法》



子规〔2023〕003—县政府办003


子政办发〔2023〕69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办法》《子洲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子洲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办法》《子洲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子洲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子洲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合理规划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05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21〕31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办发〔2021〕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管理是指对公安机关使用的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综合考虑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履职年限、考核奖惩等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评定、晋升、降低和解除层级,并与薪酬待遇挂钩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各层级警务辅助人员在民警的带领和监督下开展相关辅助工作,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和隶属关系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注重实绩、有效激励、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层级设置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分为岗位层级和职位层级。岗位层级由高至低分为一、二,三级高级辅警,四、五、六级中级辅警,七、八、九、十级初级辅警;职位层级由高至低分为辅警长、助理辅警长。

第七条 县公安局应当根据核定的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确定本级公安机关岗位层级和职位层级辅警数量,其中一、二、三级辅警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5%、10%、15%;辅警长、助理辅警长职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10%、20%。

第八条 县公安局商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确定不同层级警务辅助人员相应的层级补贴标准,层级补贴之间体现适当差距。

第三章 岗位层级评定

第九条 新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依法约定试用期,岗前培训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并评定岗位层级。首次评定岗位层级一般为十级辅警,其中第一学历为全日制专科、或者退役士兵、或者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B/C证、或者与所从事岗位相关的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首次可评定为九级辅警;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或者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或者与所从事岗位相关的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首次可评定为八级辅警;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学士学位且取得与所从事岗位相关的一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首次可评定为七级辅警。

第十条 新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具有警务辅助工作经历的,在首次评定时,可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资历、年限,合理确定层级。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流动的,在首次评定时,可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并结合岗位层级数量情况,重新认定岗位层级;警务辅助人员在本级公安机关内部跨部门、跨单位交流调整岗位的,岗位层级保持不变。

警务辅助人员办理离职手续,岗位层级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首次评定岗位层级,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首次评定岗位层级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拟评岗位层级意见;

(三)对拟首次评定岗位层级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县公安局政工部门审核评定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办理相关手续,录入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系统,并报市公安局政治部备案。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晋升岗位层级,应当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资历,考核等次等资格条件,在核定的岗位层级额度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逐级晋升岗位层级,其中四级辅警以下实行考核晋升,三级辅警以上实行选拔晋升,县公安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岗位层级晋升工作,晋升层级的年限条件,一般以年度为准。

第十五条 四级辅警以下考核晋升岗位层级,应当在原岗位层级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十级辅警2年以上,可晋升九级辅警;

(二)九级辅警2年以上,可晋升八级辅警;

(三)八级辅警2年以上,可晋升七级辅警;

(四)七级辅警2年以上,晋升培训合格,可晋升六级辅警;

(五)六级辅警2年以上,晋升培训合格,可晋升五级辅警;

(六)五级辅警2年以上,晋升培训合格,可晋升四级辅警;

第十六条 四级辅警以下考核晋升,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本层级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提出拟评岗位层级意见;

(三)县公安局政工部门组织审核拟晋升岗位层级警务辅助人员,对有异议的可到用人单位实地考察,决定是否批准岗位层级晋升;

(四)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纪检、警务督察、法制、信访、保密等部门意见;

(五)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六)按要求参加晋升培训,办理岗位层级晋升相关手续;录入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系统,并报市公安局政治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三级辅警以上选拔晋升岗位层级,应同时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岗位层级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原岗位层级期间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个人表彰等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四级辅警3年以上,经择优选拔,晋升培训合格,可晋升为三级辅警;

(二)三级辅警4年以上,经择优选拔,晋升培训合格,可晋升为二级辅警;

(三)二级辅警5年以上,经择优选拔,晋升培训合格,可晋升为一级辅警。

第十八条 三级辅警以上选拔晋升,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公安局政工部门公布三级辅警以上空缺员额,组织报名工作;

(二)本人对本层级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三)县公安局政工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四)组织符合晋升资格条件人员,采用笔试、面试、适岗性评估等竞争性选拔方式,提出拟晋升三级辅警以上岗位层级人员名单;

(五)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纪检、警务督察、法制、信访、保密等部门意见;

(六)提交所在单位党委审批;

(七)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八)按要求参加晋升培训,办理岗位层级晋升相关手续,录入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系统,并报市公安局政治部备案

第十九条 四级辅警以下警务辅助人员,在本层级任期内获得相关表彰和荣誉的,可提前晋升岗位层级:

(一)获得市公安局记大功或获得省公安厅、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可提前一年晋升岗位层级;

(二)获得公安部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可直接晋升上一岗位层级。

以上所称获得党委政府、公安机关的奖励,不包括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内设警种部门的奖励。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表彰或荣誉,或在本层级任期内获得多个表彰和荣誉的,只计一次最高荣誉,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警务辅助人员,延迟一年晋升岗位层级:

(一)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的;

(二)因各类请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假期除外)或其他个人原因一年内累计未出勤超过60天的;

(三)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四)层级晋升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出现工作失职等情形,尚未达到降级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或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等情形,尚不够解聘条件的,应予降级。

第二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降级的,一般降低一个岗位层级。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降级,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或县公安局政工部门提出降级意见;

(二)县公安局政工部门对降级事由进行审核,与拟降级人员谈话并听取其意见;

(三)县公安局政工部门直接决定降级,或者提交所在单位党委审批;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级手续,录入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系统,并报市公安局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降级后时间满一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核符合晋升层级条件的,可晋升岗位层级。

第二十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可结合实际,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层级升降和提前、延迟晋升的审核审批程序及权限作出调整。

第四章 职位层级评定

第二十六条 县公安局可对本单位辅警长、助理辅警长实行统一评定,或者依据各警种部门使用警务辅助人员数量、工作任务繁重程度等情形,将评定指标合理分配到相关警种部门,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辅警长、助理辅警长实行聘任晋升。符合以下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可申请进行职位层级评定:

(一)申请聘任助理辅警长的警务辅助人员,需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岗位层级为六级辅警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申请聘任辅警长的警务辅助人员,需聘任为助理辅警长二年以上,被聘为助理辅警长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十八条 职位层级评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具备资格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可通过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等形式报名;

(二)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提出考核意见;

(三)县公安局政工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笔试、面试、民主评议等竞争性选拔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试、考核或考察;

(四)县公安局政工部门根据考试、考核或考察情况,提出拟聘任职位层级人员名单,提交所在单位党委审批;市本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聘任,由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批;

(五)征求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信访、保密等部门意见;

(六)对拟评定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七)按照规定办理聘任手续,并报市公安局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职位层级实行聘任制,聘期一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第三十条 辅警长、助理辅警长有下列情形的,解除聘任职位层次:

(一)因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所聘职位的;

(二)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后果,或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等情形,尚不够解聘条件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内部不同警种部门之间调动工作时,原职位层级聘任自动解除。警务辅助人员办理离职手续,职位层级自动解除。

第三十二条 辅警长、助理辅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公安局要建立完善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纪律处分、末位淘汰、退出管理等工作制度,与层级管理有机结合,严格执行首次评定、层级升降、提前、延迟晋升等条件和程序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县公安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信访、保密等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层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在警务辅助人员层级评定、升降和提前、延迟晋升中,对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打击报复等情形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对晋升层级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公安局政工部门提请复议;对本单位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政治部申请复核。市公安局政治部作出的复议、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警务辅助人员对层级评定和降级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复议、复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清理整顿过渡的警务辅助人员,由县公安局根据其文化程度、专业技术水平及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年限、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首次评定和晋升条件,经过一定的考核、公示程序,在四级辅警以下评定岗位层级。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政工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5月14日止。




子洲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05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21〕31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办发〔2021〕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招聘的以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一)本办法执行前,由县人社局以公益性岗位招聘,派遣到县公安局,参加过渡考试确认身份,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警务辅助人员。

(二)本办法执行后,县公安局按照《榆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及其配套办法规定,在核定员额内新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由县公安局会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依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参照全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月考勤奖、层级补贴三部分构成,与岗位类别、辅警层级、考勤考核等挂钩

第五条 基本工资是警务辅助人员每月的基础性收入,参照市级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每月基本工资中的500元为月考勤奖,按照考勤考核情况下月发放。

第六条 层级补贴分为辅助执勤岗位补贴和职位层级补贴。

(一)辅助执勤岗位补贴标准为:一级辅警1400元/月、二级辅警1300元/月、三级辅警1200元/月、四级辅警1100元/月、五级辅警1000元/月、六级辅警900元/月、七级辅警800元/月、八级辅警700元/月、九级辅警600元/月、十级辅警500元/月;

(二)职位层级补贴标准为:辅警长300元/月、助理辅警长200元/月,警务辅助人员解除职位层级的,不再发放职位层级补贴;但因年龄原因解除职位层级的,在岗期间仍按解除前的职位层级发放补贴。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试用期只发放基本工资,其他薪酬待遇在试用期满、培训合格并评定层级后予以发放。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有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生育假等,上述假期内的工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十条 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等部门要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岗位的危险性和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一)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主要包括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教育培训、服装装备、表彰奖励、优待抚恤等日常管理经费和差旅、办公经费等;

(二)警务辅助人员服装经费参照公安民警相关标准予以保障;

(三)警务辅助人员奖励经费按照《榆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办法》确定的标准,列入预算;

(四)警务辅助人员参照同类事业单位享受降温费、取暖费和有关部门确定的其它福利待遇;

(五)警务辅助人员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补贴、降温费、取暖费等按照市级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申报拨付程序执行。辅助执勤岗位补贴和职位层级补贴由县公安局申报,县财政局预算拨付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5月14日止。



子洲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05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21〕31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办发〔2021〕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坚持服务全县公安中心工作,鼓励激励警务辅助人员干事创业、创造实绩,调动激发警务辅助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荣誉感。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注重实绩、按绩施奖;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控制数量、严格程序;

(四)倾斜基层、倾斜一线。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公安局政工部门是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县公安局其他警种部门配合做好奖励工作。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奖励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分为年度绩效奖和记功嘉奖。

第七条 奖励对象为县公安局在岗的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务辅助人员,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记功嘉奖。

第八条 记功嘉奖层次为:嘉奖、记功、记大功。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年度绩效奖由县公安局依据警务辅助人员协助执法执勤和协助开展其他勤务活动,以及协助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绩效和考核考评情况,实行量化绩效奖励。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记功嘉奖: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工作实绩突出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示范作用突出的;

(三)协助处置群体性事件、抢险救灾以及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四)防止或者避免事故发生,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贡献突出的;

(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六)有其他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

第十一条 对符合记功嘉奖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其事迹、作用及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颁发嘉奖证书;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颁发记功奖章证书;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的,颁发记大功奖章证书;

第十二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对同一个人,一年内原则上不重复给予同等级或以下等级奖励。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或被群众投诉举报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暂停实施奖励。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本人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第四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党委批准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记大功奖励。

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政治部批准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记功奖励。

第十七条 县公安局批准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嘉奖和年度绩效奖奖励,并报市公安局政治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对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借调的警务辅助人员,时间一年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时间不足一年,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向原单位介绍情况,由原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

第五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年度绩效奖励,由县公安局制定奖励细则并实施。

警务辅助人员记功嘉奖奖励,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申报奖励等级的意见,填写奖励审批表、奖励审核表,撰写事迹材料和请示,向县公安局政工部门申报;

(二)县公安局政工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和标准,对申报奖励对象进行考察审核,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奖励审核意见;

(三)县公安局按照审批权限研究确定奖励批准意见,组织公示后予以公布。超出本级批准权限的,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 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必要时可简化程序,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奖励批准机关直接批准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申报意见应当在警务辅助人员做出符合奖励条件的成绩后一个月内提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奖励申报意见,奖励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分别在收到奖励申报材料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拟实施奖励的警务辅助人员,奖励申报、审核、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应当征求县公安局纪检、警务督察、法制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拟记功、记大功对象的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奖励,应当在一定范国内进行公示,年度绩效奖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个工作日,记功嘉奖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奖励,以奖励批准机关印发决定的形式下达。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奖励决定应当及时宣布,可举行简约、简朴的授奖仪式,必要时可召开表彰会。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奖励实施后,奖励决定、审批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存入公安机关文书档案,个人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嘉奖、记功、记大功的比例,分别不高于当年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九、百分之三、千分之三。

第六章 奖励的标志和待遇

第二十八条 奖励批准单位对获得奖励的警务辅助人员颁发奖章、证书。

奖章、证书的式样、质地和规格,由市公安局统一规定。属于市公安局批准权限的由市公安局负责制作,属于县公安局批准权限的,由县公安局负责制作。

第二十九条 奖章、证书由获得奖励的警务辅助人员妥善保存。获得奖励的个人,在参加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时,可将奖章佩戴在左胸前。

第三十条 奖章、证书丢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报告。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核实后,按照程序报奖励批准机关予以补发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绩效奖的奖金标准,由奖励批准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但发放奖金数额每名警务辅助人员每年不得超过5000元。

获得记功嘉奖的警务辅助人员,由奖励批准机关按照嘉奖2000元、记功5000元、记大功10000元的标准颁发奖金。

第七章 获奖人员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 获得奖励的警务辅助人员,各所队室要继续加强教育培训,在思想政治、工作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使他们保持荣誉,不断进步。

第三十三条 县公安局应当定期组织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提升培训活动。

第八章 奖励的撤销

第三十四条 获得奖励的警务辅助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记大功奖励的个人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获得奖励的个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投诉经查属实且情节严重的;

(五)具有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必要时,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三十六条 奖励撤销后,由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收回奖章、证书,属于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同时收回奖金。撤销个人奖励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出资保障从事辅助执法执勤、行政管理、技术支持等工作人员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3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5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