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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子规〔2023〕004—县政府办004


子政办发〔2023〕70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榆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


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榆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县内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状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必须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降低成本,节约费用。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全县储备粮规划、总量计划和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第八条农发行子洲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县级储备粮实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必须在农发行子洲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子洲县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九条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县级储备仓储管理、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行政命令,除组织落实县级储备粮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任务以及政策性任务外,不得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依据中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子洲县粮食质量检验站承担县级粮食储备质量安全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挪用、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行为,依法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备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子洲县支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于每年 10 月底前向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提出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子洲县支行于 12月底前予以批复,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月向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报送轮换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国家挂牌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竟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竟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轮换依照《子洲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标准,入库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标准(含)以上。县级储备粮入库的质量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收储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储存于县级国有粮食承储企业。承储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租仓储存县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要实行专仓存放、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依据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定期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检测档案,确保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标准 (含)以上。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防汛、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县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

第二十六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要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县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因改革重组、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提出调整意见,与县财政局、农发行子洲县支行商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八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要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子洲县支行等单位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制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要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意见:

(一)全县或者部分乡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根据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执行县级储备粮动用的紧急指令,落实所承担的运输车辆、物资、人力,并承担运输任务。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财务与信贷管理

第三十三条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核定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下达各有关单位及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出库后,销售货款应及时足额回笼至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子洲县支行开设的账户,农发行子洲县支行应及时收回对应库存贷款。县级储备粮动用时,补库所需资金依据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核定的入库成本,由农发行子洲县支行信贷资金解决。

第三十五条县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包干使用,原粮保管费用标准为每年每吨120元。

第三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定额包干,费用补贴标准为按照库存量每年每吨90元。

第三十八条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据实补贴。

第三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费用补贴的拨付:

(一)贷款利息补贴: 县财政局按照储备粮数量形成的贷款利息纳入年初预算,按照当年利率计算,由县粮食和物资收储中心于每年的第二季度一次性拨付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子洲县支行开设的补贴专户,如遇央行利率调整,于年底再行清算。

(二)保管、轮换费用补贴: 县财政局按照储备粮数量形成的保管、轮换费用纳入年初预算,由县粮食和物资收储中心于每年的第二季度一次性拨付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子洲县支行开设的补贴专户。

第四十条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的拨付:县财政局按照储备粮数量形成的贷款利息、保管、轮换费用纳入年初预算,由县粮食和物资收储中心于每年的第二季度一次性拨付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子洲县支行开设的补贴专户。

第四十一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其他采取政策性的指令性计划动用县级储备粮,形成的盈余上缴县财政,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承担。

第四十二条质量安全检验费用按照县级储备数量每年每吨12元计算,每年纳入县财政预算,随利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子洲县支行开设的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依法依规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态;

(二)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要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取消其承储指标。

第四十五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的监督检查人员要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利费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县审计局按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及县审计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承储企业要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四十九条农发行子洲县支行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接受并配合农发行子洲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五十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子洲县支行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陕西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规定,对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储存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21年3月3日县政府印发的《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子政发〔202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