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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子规〔2024〕002号-县政府办002

子政办发〔2024〕6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子洲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以财政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含集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逐步实行成本水价,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三条 县水利局是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并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是公益性资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各村基层组织要积极支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项目及水价的审批;县卫健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搞好水质检测化验和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县电力局要确保集中供水工程用电并对供水用电执行农灌电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乡镇(街道办)要为供水工程用地提供便利条件;县公安局要加强水厂环境的治安管理,打击破坏集中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县财政局负责集中供水工程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并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县教体局要确保集中供水工程区内的学校学生饮用水安全;县交通局要为供水线路穿越公路提供便利;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水价监督工作,并对供水计量设施定期检测。


第二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财务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集中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切实发挥效益,所有供水工程都应计量收费。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由发改(物价)部门依法核定,出具指导价格,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经过成本核算后执行,一般低于城镇收费标准。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按水表计量收费或按用水人口收费等多种形式水费收缴制度。农村地区安装水表用户,参照县城居民用水每方3.3元收费标准六折(即每方不超2元)征收水费;未安装水表用户,按照户内常住人口每人每月不超1元征收水费。农村供水工程要逐步探索实行“阶梯式水价”。

第六条 集镇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标准由乡镇组织受益群众、企事业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经有效表决通过后在乡镇政府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单村(含自然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标准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召开村民大会议定,在村级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办)核定备案管理。水费收缴标准一经备案,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条 集镇供水工程水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统一管理,并建立水费专户;单村(含自然村)供水工程水费由村两委应建立水费专户,所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作为村集体收益的一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工程运行电费、主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水质检测监测药剂试剂和易耗品等)的运行、管理、维修,不得乱支乱用,乡镇政府(街道办)应进行行政监督。不足部分,根据各乡镇(街道办)管护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办)定期对各村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改(物价)、审计和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水价中的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

(二)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修理费。

(三)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四)其他费用,指上述各项以外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费用。


第三章 收费管理和节约用水


第十条 现行水价可随着物价指数、用水量及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由各村提出建议意见,各乡镇(街道办)核定。

第十一条 用水户应按照供水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及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者,超过1个月,由村委会督促收缴,不再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绿化、环卫专用水栓要一律装表计量,供水管理单位定期查表收费。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网覆盖区内新打水源井。确需新打水源井的,须向县水利局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认真贯彻本办法,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按照“多收多奖、少收少奖、不收不奖”的原则,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监测户、残疾户等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助或减免,对水费收取较好的供水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可以从收取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降低运行成本。对不收水费的乡镇(街道办),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