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所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县司法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子政司发〔2023〕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项
(一)不予处罚事项
1.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公安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遇有下列情形,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2.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公安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遇有下列情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洲县公安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附件1)规定。
(二)从轻、减轻处罚事项
公安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遇有下列情形,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5)有立功表现的;
(6)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洲县公安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附件2、附件3)规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公安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遇有下列情形,依法不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标准。全局民警要认真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法定不执行实施要求和清单具体内容,针对行政执法行为,熟练掌握运用条件,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含义,严格依法执法办案。
(二)规范执法程序。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规范执法,确保依法行政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
(三)强化普法宣传。对后附的相关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依法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事项,要组织全局民辅警进行认真学习贯彻,确保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同时要突出普法宣传,利用大型群众性活动、自媒体等各种平台,开展形式灵活的普法宣传活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切实维护我县社会治安持续稳定。
(四)确保平等公正。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如发现本通知所附清单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确实依法可不予、从轻、减轻处罚、不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统一适用标准,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本通知所附清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如发生变化,以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为准。县局将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各相关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发布。
附件:1.子洲县公安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子洲县公安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子洲县公安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 子洲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子洲县公安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