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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

子洲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与指挥调度,逐步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体制,实现应急救援队伍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榆林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县本级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企业和单位建立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

第三条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实行“政府领导、应急管理、行业建设、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调度、培训、考核和建设规划。

县辖区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管理。

第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后,应当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备勤和执行任务期间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或军事化管理。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物资装备和资金保障。

第七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通过技术进步,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按照“任务主导、联建共用、各有侧重、功能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

第十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承担救援任务所需的处置能力和专业技能,按照“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作风顽强、专业高效”的标准,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实操演练,做好救援物资的配置储备和日常保养工作,确保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县发改、工贸、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林业、气象、通信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主管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建设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整合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依法组建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发生突发事件后进行先期处置。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交通运输、油气开采、建筑施工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武警、民兵预备役的沟通联络,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由社会组织或者志愿者群体自行建设,自愿或者根据政府及行业部门的调度指令参与应急救援任务。

民政部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进行登记管理,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保障。通过资金支持、业务培训、联合演练、物资捐赠等方式,帮助扶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提高救援能力。

第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选调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辅助决策,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坚持“实用高效、一专多能”的建队原则,加强队伍战训工作。

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围绕“一专多能”救援做好战训工作。

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围绕自然灾害重点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防汛抗旱及其他自然灾害初期灾情处置的战训工作。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围绕救灾服务做好不同灾种应急处置的战训工作。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模式,采购专业化水平较高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应急救援服务,推进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现状进行普查、考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基础信息数据库,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依托专业能力水平高的单位组建县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打造尖刀和拳头力量,优化应急救援力量规划布局,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沟通协调、协同联动、技术创新等机制,开展联防联训、协同演练、比武竞赛、业务交流、技术推广等活动,增强应急救援队伍协同作战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队伍训练、考核大纲,完善应急救援队伍训练考核体系。

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流程及管理依照《陕西省省级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指导;将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变更、合并、撤销等情况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技能和专业水平;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本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联系协调所属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和建设,制定作训计划,加强队伍训练,保障装备良好,提高战术水平,做好应急准备,完成各项应急任务;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配合做好重大活动、重要时段、重点区域的应急保障工作;定期组织和开展技能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水平;至少每半年参加1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战训工作的指导,有计划的组织救援专家、专业人员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应依法参加所施救灾种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灾种的救援处置能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每年应不少于3天的应急救援专业技能培训。


第四章 指挥调度

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救援命令(请求)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快速赶赴救援现场或者指定地点。

第二十六条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发生后,应按照预案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七条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应当向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按照既定的现场救援方案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一切行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实行指挥员负责制,指挥员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违规擅自发布信息,不得盲目冒险作业。

第二十八条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指令收整队伍、清点装备并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战评报告。

第二十九条互不隶属的队伍因演练、保卫、应急救援等工作,需要进行调度配合的,应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紧急情况下通过电话报告后调动,事后补办书面材料。


第五章 救援补偿

第三十条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指令或者请求参加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所耗费用按照规定获得补偿,包括人工劳务费、食宿费、装备材料费、交通补助、通信补助、保险费等。

补偿费用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明确责任单位的,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补偿费用核算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核算标准按照现行财政支付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无现行支付标准的,由费用支付方与应急救援队伍协商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向费用支付方如实提供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等书面材料和真实合法的费用票据清单。

第三十二条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后,有关责任单位或政府协调的支付单位应当主动与应急救援队伍协商核算补偿费用。核算的补偿费用经应急救援队伍调遣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补偿依据。


第六章 队伍保障

第三十三条救援勤务保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事发地政府应当紧急调拨预备经费、调运应急物资,协调公安、卫健、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派遣保障力量,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和后勤服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四条财政保障。县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应急队伍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县应急局统筹,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在建设应急救援工程项目、强化训练演练、配置更新装备、激励慰问队伍等方面支出。

第三十五条队伍经费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予以经费保障;参与应急救援所需应急装备可以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保障体系;社会救援力量以自筹、社会捐助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筹集经费。

第三十六条应急物资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不同灾种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库房),按照突发事件类型,足额储备各类应急物资装备,定期、不定期检查应急物资装备,及时更新各类应急物资装备,保持应急物资装备良好状态,保障日常和战时配发需要。

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应急物资装备情况,按照“更新替旧、节约利用”的原则,将完好可用的旧装备配发给有需求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第三十七条道路通行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八条保险制度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其他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县级人民政府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支持保险企业研发推广灾害事故风险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第三十九条优待抚恤保障。建立完善救援队伍优待保障政策,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增强救援队伍战斗力、凝聚力。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工伤、抚恤、特殊津贴等待遇。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牺牲的、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人员,依法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