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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1日


子洲县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监测〔2021〕9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59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子洲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是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考核结果关系到中央财政每年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考核内容

(一)生态保护修复指标。重点突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两山基地)创建、自然保护区建设、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制定情况、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等。

(二)环境污染防治指标。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重点突出排污许可条例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地下水保护与治理,规模化养殖场监管。

(三)绿色协调发展指标。重点突出产业发展“三线一单”制度落实、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绿色低碳排放。

(四)城乡人居环境指标。重点突出乡村振兴战略,城乡人居环境一体化整治,城乡环境污水、垃圾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城镇居民饮用水水质安全,包括农村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创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方面。

(五)工作组织情况指标。重点突出数据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包括党政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组织、自查报告等方面。

三、组织机构

为更好的开展2023年子洲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通过,经县政府研究,成立子洲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郭建军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贺腾飞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局长

成   员:丁   峰   县财政局局长

             赵亚龙   县发改局局长

             刘满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拓   鑫   县住建局局长

             高   路   县水利局局长

             叶   雄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   虎   县统计局局长

             苏万钧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纪    峰   县林业局局长

            刘培瑞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王加停   县工贸局局长

            李   琪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郭   纬   县气象局局长

            各乡镇(街道办)乡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贺腾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组织全县实施考核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自查工作;督导各相关单位按时搜集和填报相关数据,按规定时间节点编制2023年度《子洲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资料汇编》,通过填报系统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并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或职务不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履行职责,不另行文。

四、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办。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提供县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要求,开展考核年度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资料;提供年度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组织开展生态考核工作的必要措施保障等资料。

(二)县财政局。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规定,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经费保障工作,负责填报考核年度生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指标证明材料和子洲县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情况表;提供考核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报告;提供2023年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收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比例证明材料;提供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佐证材料;提供本部门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关工作计划及取得成效总结。

(三)县发改局。负责填报碳排放(二氧化碳、单位GDP能耗)等管控目标相关指标证明材料;提供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情况、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情况佐证资料;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提供“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提供2023年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协调发展情况说明或报告;提供2023年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关工作计划及取得成效总结。

(四)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负责县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平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完成年度监测任务,负责本部门县域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和系统数据的填报、资料装订上报工作;提供2022年第四季度和2023年前三季度出入境断面水水质监测报告;提供排污单位持证情况和排污单位监管执法情况相关资料;提供落实“三线一单”政策方面的资料,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提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验收材料,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等材料,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相关资料;提供污染物减排方面相关资料;提供乡镇水源地保护区信息表及保护区划分相关资料;提供生态保护修复有关资料、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有关资料;提供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关工作计划及取得成效总结。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填报全县国土面积、未利用地、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土地利用信息表(补充)并分析变化原因、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表(国土三调数据);提供县政府编制的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和2023年已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提供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报告相关资料;提供所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及对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体成效文件、文字说明等;提供县域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相关材料;提供2023年度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关工作计划及取得成效总结。

(六)县住建局。负责填报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等指标证明材料;提供2022年第四季度和2023年前三季度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处理实施渗滤液收集量、处理量、周边环境定期监测记录等能反映全年运行情况的说明资料;提供2022年第四季度和2023年前三季度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污水处理运行台账、污泥产生量、处理量、监测报告等;提供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覆盖范围等(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资料;提供城市黑臭水体、排污口排查整治台账;提供2023年度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关工作计划及取得成效总结。

(七)县水务局。负责填报全县水域湿地、滩涂湿地、土壤侵蚀强度等指标证明材料并分析变化原因,提供我县地下水水位监测点位示意图、水质监测报告;提供2022年第四季度和2023年前三季度已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防风固沙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美丽河湖创建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提供2023年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关工作计划及取得成效总结。

(八)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考核年度耕地、化肥、农药施用指标证明材料并分析变化原因;提供2022年第四季度和2023年前三季度已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美丽宜居村庄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运行台账等);提供考核年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工作开展情况、面源污染现场监测报告等材料;提供县域化肥、农药利用率、使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使用强度达到规定目标的佐证资料;提供2023年度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关工作计划及取得成效总结。

(九)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填报畜禽粪污指标证明材料;提供考核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目标值的文件(批复)证明材料;提供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及治理成效报告;提供承担污染减排的畜禽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提供2023年度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关工作计划及取得成效总结。

(十)县林业局。负责填报全县林地、草地指标证明材料并分析变化原因;提供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2023年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公告、以及自然保护地占地分布图、拐点坐标、覆盖行政区域、保护内容等基本信息(可跨县);提供2022年第四季度和2023年前三季度已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含园林绿化、防护林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坡耕地整改、河湖湿地保护修复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成效照片等);提供2023年度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关工作计划及取得成效总结。

(十一)县统计局。负责填报县域自然、社会、经济情况表、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提供考核年、对照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和所占比例变化等证明资料,提供万元GDP耗水量资料,2023年度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关工作计划及取得成效总结。

(十二)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县域考核年平均气温和降水量及其它相关资料。

(十三)县工贸局。提供“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提供2023年度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关工作计划及取得成效总结。

(十四)县乡村振兴局。提供2022年第四季度和2023年前三季度已完成验收的乡村振兴建设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竣工验收等,实施成果图片及总结文字说明);提供2023年度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关工作计划及取得成效总结。

(十五)各乡镇(街道办)。配合完成考核需要完成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2023年10月20日前,各有关部门将负责的表格和需提供的佐证材料纸质版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子洲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子洲分局,联系人:冯泉聚,电话:13572682131)。

(二)2023年10月25日前,子洲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所有材料汇总并导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系统,编制自查报告,完成资料汇编纸质版装订,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核。

(三)2023年10月31日前,子洲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审核的材料汇编、光盘等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同时启动迎接国省两级检查考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内重点工作任务抓好抓实,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关材料的日常收集整理及联络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技术指南》中考核工作经费支出要求,县财政局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定工作经费,专项用于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加强协同联动。此项考核是一项涉及面广、协作性强、业务要求高的工作,各指标之间衔接紧密。指标数据材料上报业务量大、任务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作推进,切实保障此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四)强化责任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对照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及时、客观填报数据,并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自然指标发生变化的,要说明总体变化情况。

(五)严格奖惩措施。对不按时、按质、按量落实工作任务和上报材料,影响全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子洲县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

2.子洲县林地指标证明材料

3.子洲县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4.子洲县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5.子洲县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6.子洲县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7.子洲县土壤侵蚀强度指标证明材料

8.子洲县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9.子洲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10.子洲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指标证明材料

11.子洲县生态环境变化与治理支出情况表

12.子洲县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

13.子洲县化肥使用量指标证明材料

14.子洲县农药使用量指标证明材料

15.子洲县畜禽粪污指标证明材料

16.子洲县二氧化碳值指标证明材料


附件:子洲县2023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