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为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的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安排部署,切实遏制全县违法占地行为,实现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目标。经县政府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各类建设项目(包含村委会、文化广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使用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或行政审批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县发改局、行政审批局在审批、核准、备案时要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要件。
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预审选址审查
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需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选址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出具《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预审选址服务意见书》,并加盖蓝章。
(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范围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堤防、农田水利以及镇村涉农建设项目等。
(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选址审查需提交材料
1.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预审选址申请表;
2.用地测绘报告(纸质版、电子版,测绘数据为大地2000坐标系)。
(三)审查时限
审查时限不超2个工作日。
三、其他要求
违反本实施意见,未经用地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整改,暂停财政资金拨付,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乡镇责任人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涉及违法用地的,交由相关部门从严从重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试用期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30日。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预审选址服务意见书
用地单位 | (盖章)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
统一代码 | ||||||||
批准机关 | 项目批准类型 | □审批□核准□备案 | ||||||
项目内容 | ||||||||
项目拟投资规模 | 万元 | 建设规模 | 平方米 公里 | |||||
项目建设依据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 □项目列入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 |||||||
项目类型 | □公共服务类 □交通类 □能源类 □市政共用类 □水利类 □农业类 □其它 | |||||||
选址意向 | 项目镇村 | 镇 村 组(或小地名) | ||||||
拟选位置 | ||||||||
使用类型 | □划拨 □出让 □不改变使用权性质 | |||||||
拟用地规模 | 总规模(平方米) | 农用地(平方米) | 建设用地 (平方米) | 未利用地 (平方米) | ||||
合计 | 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
地类 审查 | 地类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草地 | |||
空间规划 审查 | 国土空间规划情况 | 情况 | 面积 | 建议如何办理 | ||||
是否占用一般耕地 | □进出平衡 | □建议移址 | ||||||
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 □补划农田 | □严禁占用 | ||||||
是否占用生态红线 | □办理有限人为活动 | □严禁占用 | ||||||
是否符合镇村规划 | □调整规划 | □建议移址 | ||||||
林地 | 是否占用林草地 | □林地审批 | □建议移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