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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3〕8号)和市政府《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榆政办发〔2023〕3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自身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带动乡村主导特色产业发展,全面促进我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企业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具有一定产业带动引领能力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二、支持方式

(一)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能力提升

1.对新认定的县级龙头企业,从企业发展规模、运营状况、市场竞争力、带动能力以及各级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等方面进行遴选,择优给予5万—10万元奖励(县级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县级专业合作社奖励8万元、家庭农场奖励5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企业运营监测情况和上级下拨资金量进行兑现。

3.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联合体,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上级下拨资金量进行兑现。

(二)支持新引进龙头企业发展

对新引进的从事农业产业发展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上级下拨资金量进行兑现。

(三)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1.对新(扩)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不超过新(扩)建固定资产总额不高于30%的标准给予奖补,奖励资金根据市级下拨资金量进行兑现。

2.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仓储烘干等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3.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项目,一次性给予70万元奖励;对于新建设的市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上级下拨资金量进行兑现。

(四)支持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对于承担我县中药材、超细绒山羊2个百亿级和山地苹果、核桃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建设任务的“链主”企业,给予适当奖补。

(五)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强镇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上级下拨资金量进行兑现。

(六)支持农业创业创新

对在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龙头企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7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全省农村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龙头企业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在全市农村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龙头企业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上级下拨资金量进行兑现。

三、政策兑现

(一)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资金进行奖补。

(二)本政策中未涉及的、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列入“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三)龙头企业同一年度满足本政策及中央、陕西省、榆林市其他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四)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起草子洲县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实施细则,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共同组织实施项目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

被扶持对象在申报奖励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年度奖补资格,追缴奖补资金。

(一)经查实被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挪用、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被扶持对象在当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被扶持对象在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被扶持对象在当年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附则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止。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