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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子政发〔2021〕4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子洲县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现将《子洲县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


子洲县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油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子洲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粮油动用权在县政府,县发改和科技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落实、储存、轮换、监管;负责核定入库成本和动用结算价格。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利息补贴、储存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

县粮食和物资收储中心具体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日常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三条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大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我县建立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100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应随着人口变化进行适度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面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第二章   建立

第五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县发改和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协商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各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  储备面粉为特一粉以上等级,包装为25公斤以下小包装;大米等级为一级粳米,25公斤以下小包装;食用油为豆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小包装存放。储备粮油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必须清晰、准确。

第七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管理和监督的原则,以子洲县国有粮食企业储存为主,仓储设施完备、经营管理状况和资质信用良好的粮食经营企业作为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营企业年经营能力3000吨以上,具有500平米以上的周转库房。

(二)承储企业必须经营手续齐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的管理队伍。

(三)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内部制度健全,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社会认可度较高,有稳定的供销渠道和客户,且所有出资人无法律应诉事项或债务纠纷。

第八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占用的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作为政府专项储备物资,承储企业不得用于质押、担保或其他事项。

第三章   储存

第九条  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和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作为利息结算的依据,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成品粮油储备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外要悬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志牌。对成品粮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时,不得使用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应急成品粮油储藏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储备粮油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四章   轮换

第十四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必须先轮入,后轮出,在保质期内自行适时轮换,库存量必须保持在下达储备计划的120%以上。

第十六条  县发改和科技局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动用

第十七条  在我县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动用结束后,县发改和科技局应当及时组织承储企业补足库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

第十九条  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在县发改和科技局指导下,由县粮食和物资收储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经县政府批准动用的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时,县发改和科技局以当期市场前三日的平均零售价格,核定动用结算价格,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级财政弥补。

第六章   利费补贴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利息补贴、储备费用实行半年拨付一次。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到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依据检查结果,再拨付各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  利息补贴以入库时县发改局核定的入库价格、承储企业所承担的储备任务和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利息补贴=入库价格×实际储备任务×(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2)×承储期限(月)

第二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充实粮食储备的通知》(子政发〔2010〕21号)文件执行。补贴标准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粮油价格上涨,粮油保管、轮换费用增长等因素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县发改和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报表。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和科技局与成品粮油承储企业签订《应急成品粮油承储协议书》,具体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收储中心对成品粮油储备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监管,每月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库存的成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改正。

每年开展两次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质量抽样检测,报市粮油质监站质量检测。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和科技局、县财政局要共同加强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承储数量,直至取消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资格。

(一)虚报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承储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