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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子政发〔2021〕22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子洲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现将《子洲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子洲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子洲县委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衔接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榆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榆政财农发〔2021〕78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先将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优先支持特色优势产业。聚焦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行动等任务,围绕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持续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等,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清单、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以及本县乡村振兴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步推进,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付。检测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在第三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8个方面。

(一)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二)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三)对异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实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等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

(四)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五)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水质检测等;

(六)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

(七)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八)省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第五条 市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资金占比不得低于7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三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和第四条省级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以用于以下2个方面:

(一)可适当安排用于完善提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二)市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第六条 县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三条中央衔接资金、第四条省级衔接资金和第五条市级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可用于县级确定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等。

第七条负面清单。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级财政每年年初预算安排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不低于上年规模,2021年安排不低上年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资金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市级财政部门从市级衔接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县级不再从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县财政部门从县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根据实际需求提取管理费统筹安排。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级、市级和县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另外,县级项目管理费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干部培训等,结余部分要按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条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属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畴,继续进行统筹整合使用,统筹整合使用后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安排资金项目,推进县域内均衡发展。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再做要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县乡村振兴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在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项目库的入库申报程序:到村到户的项目坚持“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原则,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可由乡镇或行业部门征求相关乡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行业部门要结合县域行业发展规划,对镇、村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通过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将汇总后的项目库提交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公示。对于村级微小型项目的标准,由县级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部门和乡镇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衔接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市级下达的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衔接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汇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整体规划,及时确定项目计划,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项目计划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部门。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或项目计划)报送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县财政局于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按照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计划,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子洲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子政发〔2017〕1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