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文件/ 县政府文件/ 正文

关于印发《子洲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子政发〔2021〕25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子洲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按照榆林市财政局等11部门《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榆政财农发〔2021〕57号)文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子洲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子洲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决策部署以及县委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榆林市财政局等11部门《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榆政财农发〔2021〕5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是指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为目标,改善脱贫户(含监测户)及一般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含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第三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的需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推进区域均衡发展。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资金来源。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陕西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2021〕38号)和《榆林市财政局等11部门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榆政财农发〔2021〕57号)等文件规定纳入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第五条资金投向。以子洲县“十四五规划”为依据,按照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及主导产业建设,并且投入产业发展资金比例不得低于上年的产业占比。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省级以下资金可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4、对异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实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等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

5、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水质检测等;

6、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

7、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8、可适当安排用于完善提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三)、县级确定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等。

第六条负面清单。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按照“村申报、乡初审、部门审核、领导小组审定”的原则确定项目,每年10月份,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的重点,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及基础设施薄弱环节等组织各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的方式,初步确定本乡镇各村下一年度的项目,汇总上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巩衔办”),县巩衔办组织行业部门实地考察审核各乡镇上报的项目,最后汇总上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进入项目库。

第八条资金下达。县财政局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下达、拨付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缩短文件传递、预算下达等环节运转的时间。县财政局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于收到资金文件5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县巩衔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县财政在收到项目计划3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指标文件。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职责分工。

(一)县巩固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负总责,审定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计划、整合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县巩衔办负责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项目提升规划、项目库建设、项目论证、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管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的筹集、资金使用办法的起草或制定、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管,参与项目库建设等工作。

(四)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整合项目的计划编制、承担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目标自评、检查验收、安全责任、项目报账、财务档案保管等工作。

(五)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招投标、比选或会议研究确定项目施工方、项目资金使用责任及管理、施工安全责任等工作。

(六)县审计局要将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会同县财政局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重点评价。

第十条整合资金使用程序。

(一)整合范围内的资金,涉农部门单位要按照我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规划,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信息进行申报年度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及其项目绩效目标,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并报县人民政府编制全县年度涉农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经县巩衔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市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合规性审查备案后下达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行业部门也要向省市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备案。由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考虑季节性重点项目和年度资金测算到位与支出进度等因素,采取谨慎性原则,以联合文件分批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二)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接到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后,按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实施项目。

(三)县财政局根据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到位情况,分批下达资金文件,也可以根据我县季节性支出进度、税收均衡入库等情况,可以采取提前预下达资金指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组织报账。

第十一条中央、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和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由省市分别按照最高不超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县级不再从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县财政部门从县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根据实际需求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使用。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级、市级和县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另外,县级项目管理费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干部培训等,结余部分要按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为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创造必备条件。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由专人催办; 3个月以上的,由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约谈或由县脱贫攻坚监督检查组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收回资金并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要执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工程预决算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制和资产移交等制度。

项目招投标、工程预算审查以及工程监理的执行额度由县巩固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是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巩固脱贫成效、绩效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备案管理。县乡村振兴局要将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及时向省市财政和相关部门备案。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根据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批复意见以及资金使用相关要求调整变更,并及时向省市报备。

第十七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验收。对已建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所在镇村干部、第一书记、专业技术人员等共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单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单。自评报告单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项目质量、项目成效、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十八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公告制。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要将整合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10天。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效益或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九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工程建设类支出

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等支出;

(二)到户产业项目奖补支出

对有自我发展意愿,对其发展的特色一二三产业,通过“一卡通”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鼓励脱贫人口自我发展。补助金额按照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批准的补助标准执行。

(三)产业扶贫类支出

支持农民以入股、合营等方式,投资地方特色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牧场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等经济实体,帮助当地脱贫人口脱贫致富。补助金额按照县巩固衔接领导小组批准的补助标准执行。

(四)子洲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规划中涉及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行部门或乡镇报账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报账程序。为简化报账程序,加快支付进度,财政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的报账由各部门或乡镇负责审核报账。

第二十三条 产业直补类等项目资金,采用“一卡通”方式直接兑付到脱贫户手中;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按项目进度、合同约定,可以实行项目资金预付制。

第二十四条涉农整合项目实施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采购达到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为尽快发挥资金效益,涉农整合项目启动后,项目承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可按不超过工程投资总额30%的标准预付项目启动资金,再按照项目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后及时结算或按相关规定报账。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结算原则上项目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项目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涉农整合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约定)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不超该项目资金总额的3%-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如未出现质量问题,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建单位申请拨款时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包括:

(一)项目预决算、实施方案、施工合同;

(二)项目进度报告(监理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三)工程款税务发票;

(四)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需备相关合同或协议;

(五)项目验收报告单(包括项目现场验收记录及验收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报账或支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度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原始凭证,或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的;

(四)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七)其他不符合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主管部门暂缓报账:

(一)超过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

(二)已停建的;

(三)应验收而未验收的。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直接支付审核要求。审核报账申请单项目用途是否与项目计划一致;支付金额是否与系统申请金额一致,按照项目资金文件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额度逐项目核对。

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管护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监管机构。县级监管机构包括发改、审计、乡村振兴局、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等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监管内容。

(一)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目标、项目设计、项目计划等下达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施工安全责任书、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支付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绩效管理、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监管责任。县级有关部门负责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的日常监管。

(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部门(街镇)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三)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和县发改、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建立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和使用情况报告、检查督办制度,按规定时间统计资金筹集和使用、重点项目推进等情况,对支出进度定期进行通报;对影响涉农整合资金支付进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立绩效管理制度。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部门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设定巩固脱贫同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申报(包括中期调整目标),并开展绩效自评(有经费来源的部门可以购买第三方参与或进行绩效目标自评);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攻坚拓展脱贫攻坚规划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巩固脱贫同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会审,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文件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评价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巩固脱贫同乡村振兴项目库,不得申请项目实施方案的资金预算。

县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期满,县财政会同审计等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评价,抽查评价面不低于30%。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购买第三方参与或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实施部门单位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未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子洲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子政发〔202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