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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子洲县煤矿采空区和塌陷区恢复治理及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子规〔2022〕004-县政府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煤矿采空区和塌陷区恢复治理及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子洲县煤矿采空区和塌陷区恢复治理及搬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村矿纠纷,维护矿区群众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相处的村矿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总结我县煤炭采空塌陷恢复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周边县(市)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子洲县境内因煤炭开采形成采空区和塌陷区,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当地群众的耕地、林草地、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补偿条件

第三条 采空区塌陷恢复治理及搬迁补偿调处工作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负责搬迁补偿”的原则;涉及周边县、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鼓励以资源换资本的原则,有效协调化解采矿纠纷。

如有争议,委托有资质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评估。

第四条 煤矿在开采过程中必须按批准的开采设计留足保安煤柱。如违反规定偷采,破坏保安煤柱,对村庄、厂矿及房屋等设施造成损害的,煤矿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补偿安置标准

第五条 煤矿因采空区塌陷造成地面建筑物受损,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定其危害程度:

(一)经鉴定认为是危房的,建筑物内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群众由造成塌陷的煤矿出资进行妥善安置。

(二)如需通过修缮和治理解决的,要经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治理方案,评审通过后,应由煤矿组织实施治理,或按照修缮费用一次支付,由村民自行修缮。

(三)经评估认定确需搬迁的,由所在地镇政府编制搬迁方案,搬迁方案结合实际和被搬迁户意愿,可采取货币一次性安置或集中搬迁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参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榆林市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榆政办函〔2021〕168号)执行,以下简称“榆政办函〔2021〕168号文件”。

集中搬迁安置,应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标准实施。需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应按照占地范围内当年的青苗、林木予以补偿,确需占用非本村土地的,由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协调解决,费用由煤矿承担。集中搬迁安置项目新建住宅涉及道路、水、电、场平等“三通一平”以及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由负责搬迁的煤矿具体实施。

第六条 煤矿采空区塌陷恢复治理补偿标准:

(一)煤矿采空区塌陷造成地面裂缝、台阶、滑坡、坍塌等现象,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造成塌陷的煤矿必须承担恢复治理责任。

(二)恢复治理工作由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地质环境监测部门监督。如需当地群众自行治理,由煤矿和村民委员会共同研究协商;如需要通过工程治理,由镇政府(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由责任煤矿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预算和设计、施工,所涉经费全部由造成损失的煤矿承担。

(三)恢复治理期间占用土地,按照榆政办函〔2021〕168号中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补偿,直至治理工程验收合格,交还群众为止,不足一年按照一年执行。

(四)因塌陷造成青苗损害、林木损害、地表水渗漏,土壤回生等致使塌陷区土地减产的,由造成塌陷的煤矿给予村民补偿, 补偿的面积由镇政府(办事处)、责任煤矿、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共同测算确定、并造册登记。

第七条 塌陷区土地减产补偿标准:按照榆政办函〔2021〕168号中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3倍执行。

第八条 塌陷区损坏林木及其他附着物执行榆政办函〔2021〕168号补偿标准。

第九条 如遇市政府或县政府调整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相应执行时间,执行最新的补偿标准。

第四章 后续保障

第十条 地面塌陷区要及时设立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全力疏散群众。受威胁群众必须无条件撤出危险区,防止出现新的次生灾害。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统筹安排,妥善解决群众的临时生活、住宿以及用水用电问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塌陷区巡查和监测,随时掌握塌陷情况,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2年9月30日起试行两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子洲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煤矿采空区和塌陷区恢复治理及搬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