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31016093803P/2026-003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6-03-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子政办发〔2026〕9号
[ 名 称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3-22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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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子规〔2026〕003-政府办003


子政办发〔2026〕9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规范人员管理,提升基层防疫工作效能,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子洲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0日


子洲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县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与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动物防疫各项措施,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县域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员配备应根据行政村范围、畜禽饲养量、防疫任务等因素综合核定。原则上按每3至5个行政村配备1名。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村推荐、镇管理、县考核”的聘用管理机制。其日常管理、任务分配与技术指导由乡镇农牧综合服务站具体负责。

第二章 选聘

第四条 应聘担任村级动物防疫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及入户防疫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备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学历或有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实践工作经验者优先;

(四)参加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的上岗证书;

(五)已备案的乡村兽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村民委员会(社区)根据任职条件择优推荐;

(二)乡镇农牧综合服务站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子洲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审查表》;

(三)乡镇农牧综合服务站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四)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通过审核的人员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聘人员签订《子洲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合同书》,并上报县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未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聘;对不能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或不再符合岗位要求的,予以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动物的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工作,负责免疫标识的佩戴、溯源信息的录入及免疫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三)负责责任区域内动物疫情的日常巡查与防疫信息报告,协助开展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动物的现场勘查与统计上报,并做好疫苗、标识、器械的保管与使用记录;

(四)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乡镇农牧综合服务站交办的其他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八条 开展防疫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动物防疫技术操作规程。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苗、器械、消毒药品等物资由各乡镇农牧综合服务站统一配发,严禁私自采购、销售或转让他人。

第九条 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对养殖业危害较大的非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经县畜牧兽医局批准,可在养殖户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开展集中免疫,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适当费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用、解聘及日常监督工作;乡镇农牧综合服务站负责其业务指导、具体任务安排及日常考勤管理。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工作绩效考核及补助资金的核定发放。

第十一条 建立以春秋两季集中防疫为重点的定期考核制度。县畜牧兽医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子洲县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表》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工作补助的唯一依据。

第十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规定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二)擅自离岗或不履行防疫工作职责;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胜任工作;

(四)本人主动申请解聘或年龄超过规定上限;

(五)未能按时完成年度计划免疫任务;

(六)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期间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记录;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日常工作中出现下列行为且造成相关后果者,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技术规范操作,导致免疫失败或引发疫情;

(二)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造成疫情扩散;

(三)倒卖、挪用强制免疫疫苗、标识或防疫物资;

(四)其他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补助、保险、管理、防护用品及免疫器械耗材等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该资金由县畜牧兽医局统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助实行全额绩效管理。县畜牧兽医局于每年春季、秋季集中防疫工作结束后,分别组织对村级防疫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以半年为周期,周期内工作补助基准额为2000元。60分为合格线,得分每高于或低于合格线1分,工作补助相应在基准额基础上增减2%。在各级检查或重大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可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若考核中采集的所有样品均未检出免疫抗体,即判定为本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当期工作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最终获得的补助金额将完全依据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核算后确定。

第十六条 年度工作补助总额根据当年春、秋两季绩效考核结果合并核定后,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拨付至村防疫员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严禁虚报、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子洲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子洲县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合同书.pdf

           2.子洲县村级动物防疫员上岗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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