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31016093803P/2026-0043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6-06-1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子政办发〔2026〕33号
[ 名 称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6-06-15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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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子洲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5日    

 

子洲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行政复议工作,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修订,2026年7月1日施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县政府派出机关、县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子洲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受理申请、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并作出决定,适用本规则。

下列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协议等;

(二)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惩戒等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退学处理,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等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调解优先、实质化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第四条  县政府为县级行政复议机关,县司法局为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对外以子洲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受理、审理向县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调解;

(三)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办理行政赔偿、应诉、被复议相关事项;

(五)办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六)统计分析、报告复议应诉情况;

(七)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配备专职复议人员,数量与办案任务相适应。自2024年1月1日起,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24年1月1日前已在岗且胜任工作的,可继续任职。不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案;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复议案件。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不向当事人收费。所需经费由县司法局列入年度专项预算,县财政予以足额保障。

第七条  县司法局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室、听证室、审理室、调解室、档案室,配备办案车辆、录音录像、信息化设备等,保障复议应诉工作开展。

第八条  申请人邮寄或现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推行线上复议,支持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提交申请,送达文书,查询进度,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每件行政复议案件至少2名专职人员承办,明确主办、协办。主办人员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或调查核实: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大;

(三)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且有正当理由;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审理中优先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第十一条  县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法律专家、学者、公职律师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审理重大、疑难、复杂、专业性强或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案件,可以提请咨询委员会出具咨询意见;申请人申请的,可予准许。咨询意见作为办案参考,复议决定中应当载明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审查后,依法提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确认无效、驳回请求等处理意见。重大、复杂案件报县政府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以县政府名义作出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加重申请人义务、减损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文书使用统一格式,加盖“子洲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专用章”,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案件审理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60日内整改并报告结果;逾期不整改的,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或建议追责。发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普遍性问题的,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督促相关机关完善制度、改进执法。

第十五条  以县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强化层级监督。建立复议与检察、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动机制,线索及时移送。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全面履行复议决定、调解书、意见书。逾期不履行的,县政府责令限期履行;仍不履行的,县司法局可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或移送材料。

第十七条  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可能危及安全稳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使用全国统一行政复议信息化平台,实现申请、受理、审理、送达、归档全流程线上办理,提升透明度与效率。

第十九条  县司法局每年11月底前向县政府报告本年度复议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二十条  复议工作人员履职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案中发现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或犯罪线索的,直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原《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子政办发〔2022〕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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