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31016093803P/2026-00043 | [ 主题分类 ] | 政务公开 |
|---|---|---|---|
| [ 发布机构 ]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6-01-09 10:41:26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子政办发〔2026〕1号 |
| [ 名 称 ]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洲黄芪”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子洲黄芪”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子规〔2026〕001-县政府办001
子政办发〔2026〕1号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黄芪”省级农产品区域
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子洲黄芪”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8日
“子洲黄芪”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具有较高知名度、认知度、忠诚度、美誉度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建立健全我县“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监管机制,规范使用与管理“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提升“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县黄芪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陕农发〔2025〕48号)、《榆林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榆政农发〔2023〕239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子洲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洲黄芪”是指在子洲县行政区内生产的蒙古黄芪,包括子洲黄芪农产品及其初加工、深加工产品(具体分类标准参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专指以子洲县种子与中药材推广中心申报获得的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公用品牌的标志,专指子洲县种子与中药材推广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宣传标语、版权保护等,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
第五条 “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及相关标志所有权持有人为子洲县种子与中药材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品牌标志持有人),享有该商标、版权的专用权。品牌标志持有人负责使用及授权使用、监督、管理和保护公用品牌标志工作。
第六条 “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应无偿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子洲县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新型经营主体使用。
第七条 使用“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应符合本办法规定,依照申请条件和程序,经品牌标志持有人审核许可。
第二章 标志使用条件
第八条 申请使用“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市场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植、生产加工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经营主体:
(一)在子洲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符合使用条件的经营主体。
(二)黄芪种植、生产加工原料产地在子洲县行政辖区内,且具有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报告。
(三)产品种植、生产、加工严禁使用违禁(超标)农药、化学品、激素等。
(四)近一年内无失信行为;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五)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专卖店、专营店、直营店、专柜、展销门店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
(一)在子洲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总公司,并在当地依法注册分公司、专卖店、专营店、直营店、展销门店、经营门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专卖店、专营店、直营店、专柜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米;农特产品展销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米,且子洲黄芪系列产品占比不低于50%。
(三)近一年内无失信行为;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标志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申请人,应当向品牌标志持有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使用“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申请人应向品牌标志持有人提交《“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
(二)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三)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书面承诺书。
(五)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的种植基地、产品、门店、生产加工地进行实地考察。
(二)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通过有关信息公开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拟授权许可的申请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以下事项:
(一)与品牌标志持有人签订《“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协议》,协议内容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
(二)品牌标志持有人向申请人发放《“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准用证》。
获得《“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准用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标志使用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授权范围规范使用标志。
第四章 标志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授权使用“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范围如下:
(一)在门店的门牌上使用标志。
(二)在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及其他附着物上使用标志。
(三)在宣传产品或服务的各类广告上使用标志。
(四)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标志。
(五)其他经授权使用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仅限于授权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未经授权许可的,不得将“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用于其产品标签、包装、使用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
第五章 标志使用规范
第十四条 标志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注册的文字、图形、颜色等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标志的文字、图形、颜色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志的规格,要和自身产品商标并列印刷。
第十五条 标志使用者在设计附有标志的包装、标签、广告时,须将设计方案报品牌标志持有人审核,经品牌标志持有人同意后,方可按要求印制。
第十六条 公用品牌产品包装必须粘贴防伪标识,防伪标识由品牌标志持有人统一设计、印制。授权使用者根据生产销售数量分批领取。防伪标识不得以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使用主体。
第六章 标志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标志使用者应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建立标志使用台账,确保标志不失控、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许可、出售和馈赠。
第十八条 标志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的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或服务优良。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品牌标志持有人应当要求标志使用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取消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一)擅自改变标志文字、图形、颜色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建立标志使用台账,标志管理不规范的。
(三)未执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的。
(四)产品未达到行业生产和质量标准的。
(五)消费者反映强烈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的。
(七)未经授权使用“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品牌标志持有人应当取消标志使用者资格:
(一)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到期未审核或被依法吊销、注销的。
(二)所标志的黄芪,种植、生产加工不在子洲县行政辖区内的。
(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
(五)向他人转让、许可、出售和馈赠标志的。
(六)消费者多次投诉未整改的。
(七)种植、生产加工的经营主体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
(八)在生产、经营中有违法违规的。
(九)其他严重影响品牌形象的。
第二十一条 公用品牌标志使用者主动退出区域公用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授权使用协议及品牌标志准用证等,交回或销毁所有印有公用品牌Logo的产品包装,以便更好地维护公用品牌的形象与信誉。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年审制。标志使用者每年12月31日前须向品牌标志持有人书面报告标志使用情况,经品牌标志持有人审核符合规定的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可授权继续使用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超范围等违规使用的,取消其使用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使用、仿冒“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及其他损害“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形象和声誉的使用者,由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责任,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使用。品牌标志持有人负责“子洲黄芪”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保护等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