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31016093803P/2026-0036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6-06-0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子政发〔2026〕2号
[ 名 称 ]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子洲县县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子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子洲县县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6-03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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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04-县政府001


发〔20262


子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子洲县县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子洲县县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子洲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日

子洲县县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参照《陕西省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周转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4〕117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任职的县级易地调动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是指为解决在子洲县无房的易地调动干部工作和生活需要而建设的公用住房,包含子洲县润泽佳苑4号楼2—11层,共计20套。周转住房无法满足需求时,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条 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原则。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本级周转住房管理部门,县级领导所在单位为使用单位。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将原自行管理的周转住房统一交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资产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并建立周转住房信息数据库与台账,实现动态管理。

第六条 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周转住房日常维护、维修改造所需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在工作地任职后,符合条件的只能申请一套周转住房;在本县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住房的,应在新周转住房调整到位后1个月内腾退原有住房。

第八条 周转住房由使用单位按照节俭实用、满足基本需求的要求,配置餐具、小家电等必备生活用品;器具和电器须为国产品牌,不得配备高档品牌。

第九条 易地调动领导干部仅享有周转住房使用权,居住期间免缴租金;居住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等生活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易地调动领导干部调离、退休或在工作地购买住房的,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周转住房,由使用单位将住房钥匙交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办理退房手续。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查验后出具交接清单,同时注销干部个人住房档案中的租住登记。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请上级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子洲县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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