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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进和规范子洲县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全县各乡镇、各单位和村级各项事务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子洲县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内容是指全县各乡镇、各单位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乡村振兴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应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子洲县政务公开工作由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单位为子洲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子洲县政务公开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责任单位。

第四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主动、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乡村振兴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全县各乡镇(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文件:

1.政府规章、各单位制定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失效情况;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域项目应公开的: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域资金公开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规模、用途、支付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受益对象、资金结算及审计情况等。

2.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域项目公开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和投资标准、规模、项目招投标情况、质量要求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受益人群等。

3.到户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受益对象、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时限和责任人、实施目标及成效。

4.资产收益项目要公开投资额、投资对象、期限、收益对象等。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乡村振兴、优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2.房地产、土地征用、保障性住房、房屋拆迁的土地出让公告、成交公告、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3.消费市场运行情况、推进产品质量监管政策法规、标准、程序和结果;

4.环保信息、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息等;

5.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信息、重特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等;

6.困难群众救助信息、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信息。

(四)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2.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办公地址;

2.各乡镇、各单位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3.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和任用结果等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根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子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

(三)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所有应公开内容要全部在“子洲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九条 信息发布程序

(一)主动信息公开按以下程序办理:

子洲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

1.账号登录信息发布流程:包括初审、上传、审核、发布四个环节,并遵循“谁上传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三个原则。

①初审。各乡镇、各单位对所发生的事件或需要发布的信息形成初稿,经本乡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完成初审。

②上传。本乡镇、本单位的信息报送人员对初审后的信息,按照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分配的账号登录到“子洲县人民政府”网站后台信息报送系统,将信息上传到相应栏目。

③审核。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管理员将上传到“子洲县人民政府”网站后台的信息进行复核,新闻类信息可以直接审核,其他类信息复核后呈送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人审签。

④发布。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管理员发布审签后的信息。

2.无账号单位需公开的信息发布流程:各单位填写《子洲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将《登记表》、信息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审核后统一发布。

3.其他方式信息公开程序:

各乡镇、各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形式公开的信息,要制定相应的公开制度,严格发布程序。

①审核。本乡镇、本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由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②发布。本乡镇、本单位由确定的信息员对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发布。

4.各乡镇、各单位要对所有公开的信息建立完善的台账。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应一、当面提交书面申请至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和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还可通过访问“子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申请。

2.审核。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审核信息公开申请,按照职责分工,将有效申请分送各乡镇、各单位办理。

3.答复。属于可公开范围的,具体承办乡镇、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依法不属于各乡镇、各单位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条 各乡镇、各单位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原则上应第一时间答复,无法第一时间答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书面报请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乡镇、各单位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县政府办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每季度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以发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各乡镇、各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和县纪委举报。认为各乡镇、各单位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子洲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机制。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各乡镇、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单位要将政务公开同重点工作、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子洲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