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洲县医疗保障局门诊慢特病政策解读
门诊慢特病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治疗方案明确,但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
一、病种分类、支付比例和限额
经鉴定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疾病的,在最高限额疾病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第一类 年度支付限额为500元。肝硬化(代偿期)、布氏杆菌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过敏性鼻炎、大骨节病等疾病。
第二类 年度支付限额为1000元。结核病(包括肺结核、骨结核、肠结核)、心肌病、脑梗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癫痫、冠心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肝炎活动期(包括乙肝、丙肝)、帕金森综合症、中重度氟骨症、慢性克山病、皮肌炎、天胞疮、致密性骨炎、中枢性尿崩症等疾病。
第三类 高血压和糖尿病
(一) 普通门诊
1.封顶线。该类人群门诊就诊每人每年限额为200元。
2.定点机构。市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3.补助办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按60%、70%的比例补助。
(二)门诊特慢病
1.封顶线。糖尿病、高血压(3级)伴有心脑肾并发症的患者,每人每年补助限额为1000元。糖尿病合并有心脑肾等严重并发症、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治疗的患者,每人每年补助限额为2000元。
2.定点机构。市内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确定的慢保定点药店。
3.补助办法。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医疗机构补助比例分别为70%、60%、55%。慢保定点药店补助比例为55%。
第四类 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生长激素缺乏症、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双相障碍、躁狂症、抑郁症)、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干燥综合症、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病伴肢体瘫痪、心脑血管支架介入术后、脉管炎、肾病综合症、IgA型肾病、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格林巴利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白塞氏病、克罗恩病、脊髓空洞症、肺心病、银屑病、系统性变应性血管炎。
第五类 年度支付限额为30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噬血细胞综合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白血病、艾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强直性肌营养不良症)等疾病。
第六类 恶性肿瘤(放化疗)。年度只设一次起付金,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为20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5000元。门诊放疗、住院化疗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恶性肿瘤靶向治疗药,费用不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按55%支付。药店购药统一按50%支付。支付基金连同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待遇累计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付合规费用可纳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累计,按规定享受待遇。
第七类 器官移植(术后服用国产抗排斥药)。年度只设一次起付金,标准为2000元。药品费用不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按55%支付。药店购药统一按50%支付。支付基金连同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待遇累计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自付合规费用可纳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累计,按规定享受待遇。
第一、二、四、五类门诊慢特病支付比例
医药机构 | 支付比例 |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年度限额300元 | 70%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60% |
一级医院 | 55% |
二级及以上 市外医疗机构 | |
慢特病定点药店 |
第八类 苯丙酮尿症
病种名称 | 限定年龄 | 保障范围 | 费用限额标准(年) | 支付比例 |
苯丙酮尿症(PKU) | 0-3周岁 | 门诊医疗及治疗性食品药品费用 | 1.5万元 | 55% |
4-14周岁 | 1.7万元 | |||
15-18周岁 | 2万元 | |||
四氢生物碟呤缺乏症(BH4D) | 0-3周岁 | 门诊医疗及治疗性食品药品费用 | 1.6万元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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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周岁 | 1.8万元 | |||
15-18周岁 | 2.0万元 | |||
定点医疗机构:陕西省妇幼保健院、榆林市妇幼保健院 |
二、申请及鉴定程序
(一)申请资料
两年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完整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近期确诊的检查报告,以及二寸照片2张、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申请鉴定程序
1、新鉴定:符合病种条件,持二年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的,可到政务中心医保中心窗口直接办理;持两年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近期确诊的检查报告的,到子洲县人民医院、子洲县中医院进行鉴定。
2、延期鉴定:符合病种条件,持二年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的,可到政务中心医保中心窗口直接办理;持两年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近期确诊的检查报告的,到子洲县人民医院、子洲县中医院、子洲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鉴定。
通过鉴定的慢特病病人采用信息平台管理,从鉴定之日起享受待遇,有效期为2年,鉴定完成后由医保中心录入系统并打印花名表,连同申报和鉴定材料一并存档。
已鉴定的慢特病病人持身份证或医保卡(社保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诊购药,实行即时结算。备案的异地居住门诊慢特病患者须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存门诊病历和发票等就诊资料,每年12月底前到政务中心医保中心窗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