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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子政2021〕24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单位

《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3


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榆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原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县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代表县政府对县级储备粮实行行政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降低成本,节约费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按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县级储备粮实行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的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用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挪用、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和布局,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成本、节约费用的原则,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包括调入、进口、销售(包括调出、出口)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和品种,会同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共同下达给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各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标准,入库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标准(含)以上。县级储备粮入库的质量和年度品质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质监机构检测。

第三章  储存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储存在取得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按照“一县一企”的原则,确定一个企业作为承储单位。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条件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参照中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储备粮收购的数量、质量要求,进行严格把关,入库粮食要符合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质量出现问题;

(六)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它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以及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原则按照小麦4年、稻谷3年、玉米2年的轮换周期,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年度轮换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共同下达,由各承储企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按照“成本不变、等量轮入”的原则,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向承储企业下达轮换计划,县级储备粮发生的正常损失、损耗和轮换出入库产生的差价由承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经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审定同意并落实补贴资金后,及时予以核销。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共同下达的轮换计划。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须报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不得因轮换或其他原因造成空库和亏库,轮换空库时间不能超过4个月。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采购入库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具备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单位申请进行整仓综合抽样,如质检不合格,不验收,该批粮食由承储企业负责销售后重新组织采购入库,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将储备粮采购和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于入库结束并经质检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提交书面报告。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对新入库粮食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方式可通过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的方式经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拍卖、采购,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动用和补库所需资金依据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核定的成本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根据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出库计划,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费用与信贷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新增指标入库成本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核定,并下达各有关部门及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出库后,销售货款应及时足额回笼至承储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开设的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应及时收回对应库存贷款。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设立基本存款结算账户和补贴专户。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纳入预算,标准为原粮保管费用每年每市斤0.06元,利息补贴每年每市斤0.06元,轮换费用每市斤0.05元。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存在不适合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三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财政局及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各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施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资金或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子洲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1月23日印发的《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子政发〔2008〕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子洲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